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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被判處死刑到無期!閩清惡勢力傳銷團伙致多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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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8-31 21:09作者:鷹鑒來源:鷹鑒

以談戀愛為誘餌,將被害人騙到傳銷窩點,后采取各種手段控制被害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劫取錢財。8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傳銷惡勢力團伙案。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該惡勢力團伙7名主犯分別被判死刑到無期徒刑。



2014年12月間,被告人廖高鳳、桂廣生、羅青梅、蘇某、胡某海、向某發(fā)、王某贊、蘇某智以閩清縣上龍洲以房間(以下簡稱“上龍洲”)為傳銷窩點,誘騙、強迫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贊偽裝成女性在網(wǎng)絡(luò)上與被害人龔某確定了“戀愛”關(guān)系,并將龔某的信息告羅青梅。當(dāng)月龔某被騙至閩清后,被告人袁某根據(jù)桂廣生的安排,將龔某帶至“上龍洲”后離開。桂廣生、羅青梅尾隨龔某到達“上龍洲”后亦離開。


龔某到達“上龍洲”窩點后,被告人蘇某、胡某海、向某發(fā)、王某贊、蘇某智根據(jù)傳銷組織的慣例,共同采用按壓手腳、毛巾捂壓口鼻等方式將龔某制服。期間蘇某還將龔某頭部按進水中,致其口吐白沫、喪失意識。


桂廣生得知情況后向廖高鳳匯報,并安排楊某福前往“上龍洲”幫忙。


當(dāng)晚,桂廣生安排人員看守尸體。次日,桂廣生根據(jù)廖高鳳的指示購買手套、繩子等工具并指使胡某海、蘇某智擦拭龔某身上的指紋以逃避偵查。蘇某、楊某福根據(jù)廖高鳳的指示,購買三輪摩托車、鐵鏟等工具,將龔某尸體運至閩侯縣甘蔗鎮(zhèn)青岐村江邊蘆葦?shù)匮诼?。至案發(fā)時,龔某的尸體已經(jīng)白骨化。


龔某死亡后,該惡勢力傳銷團伙并沒有就此收手,在兩年后再釀血案。


2016年12月,被害人馮某在QQ聊天中被該傳銷組織人員以談戀愛為由誘騙至閩清。其間,陳某華根據(jù)傳銷組織的安排,與馮某通話以獲得其信任,并進一步將其誘騙至閩清縣梅城鎮(zhèn)。


2016年12月30日14時許,馮某到達閩清縣梅城鎮(zhèn)。徐某以陳某華“表姐夫”的身份將馮某帶到梅城鎮(zhèn)桂園新村48號501室后離開,余某澤、陳某華尾隨馮某到達501室附近即離開。


馮某被帶入該傳銷窩點后,童某利根據(jù)殷某軍的指示,安排溫某義、藍某曉、姜某新、程某平、蔣某升強行扣押了馮某的身份證、通訊工具等物,通過威逼利誘、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等手段,強迫馮某加入該傳銷組織。


當(dāng)天晚上9點,馮某在傳銷組織的監(jiān)控下與朋友通話時委托朋友報警。童某利立即將其電話掛斷,并與上述人員將馮某放倒在地。


上述人員為制服被害人,分別采用跨坐身上、按壓雙手雙腳等惡劣手段。在此期間,溫某義使用濕毛巾反復(fù)多次捂壓馮某嘴巴致馮某嘴唇發(fā)紫、全身冰涼、喪失意識。


馮某喪失意識后,童某利電話通知殷某軍,蔣某升等人在窩點內(nèi)對馮某進行搶救。殷某軍向桂廣生及羅青梅匯報后,桂廣生安排余某澤前往窩點處理,并指示殷某軍在窩點附近望風(fēng)。


23時許,余某澤趕至出事傳銷窩點,發(fā)現(xiàn)馮某仍有呼吸,但臉色發(fā)白、手指發(fā)黑、無法說話。余某澤、殷某軍多次電話聯(lián)系桂廣生,但桂廣生堅決不同意將馮某送往醫(yī)院救治。


次日1時許,馮某死亡后,桂廣生指使余某澤、殷某軍處理尸體,并指使羅青梅調(diào)派陳某勁前往幫忙。次日2時許,余某澤、童某利、陳某勁共同將馮某的尸體抬至閩清縣梅城鎮(zhèn)炮臺山“孩兒頭”山坡掩埋。


次日下午,余某澤在向桂廣生匯報情況后,桂廣生表示坑挖的不夠深不夠隱蔽,讓其三人重新埋尸體。當(dāng)天晚上,余某澤、童某利、陳某勁攜帶鏟子和鋤頭將尸體挖出,再次埋入“孩兒頭”山坡另一處更隱蔽的地點。


除了上述兩起致人死亡案件外,該惡勢力傳銷團伙還涉及到多起非法拘禁。


2016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彭某、湯某先后被上述傳銷組織誘騙到閩清后被帶到傳銷窩點。在此期間,該傳銷組織以體罰、毆打、威脅等方式強迫李某加入傳銷組織。


2017年1月12日,閩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辦理余某澤等人非法拘禁案過程中,余某澤供述在閩清世紀廣場附近一民房的傳銷窩點有一個叫馮某的人員死亡,并參與把尸體埋到閩清森林公園附近一處山頭上。


民警根據(jù)余某澤提供的線索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偵查,在余某澤供述的掩埋尸體地點找到一具已經(jīng)高度腐敗的尸體。經(jīng)鑒定,確認死者系被害人馮某。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各被告人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結(jié)伙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被害人過程中采用毛巾捂嘴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中桂廣生、羅青梅在拘禁被害人的過程中,采用毛巾捂嘴的方式致二名被害人死亡。2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分別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


據(jù)此,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判處桂廣生死刑和3年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廖高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羅青梅、殷某軍、童教利、溫忠義、蘇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其余各被告人分別獲刑15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聲明:此文來源于鷹鑒。轉(zhuǎn)載此文是為了避免更多的群眾上當(dāng)受騙。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權(quán)益,請作者聯(lián)系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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