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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資金2400余萬元 “MFC理財”網絡傳銷案 兩名骨干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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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9-14 18:34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9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兩名被告人加入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裘某某在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另案處理)介紹、操作下加入馬來西亞MBI公司旗下的MFC網絡平臺傳銷組織,并發(fā)展下線被告人鄒某某。



該平臺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人民幣700元至245000元不等費用購買注冊點(虛擬貨幣),獲得加入資格,并取得該平臺網站的會員賬號,會員間按照推薦發(fā)展的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以直推獎、對碰獎、領導獎等不同方式的高額收益為誘餌,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下線騙取財物。


后被告人裘某某、鄒某某利用口口宣傳介紹在臨安地區(qū)開展傳銷活動,并通過建微信群、召集聚餐、組織會議及赴馬來西亞旅游等活動方式積極宣傳,發(fā)展會員加入MBI傳銷組織。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裘某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40余人,層級在7層以上,涉案金額1300余萬元以上;被告人鄒某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30余人,層級在6層以上,涉案金額1100余萬元以上。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裘某某、鄒某某以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會員賬戶,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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