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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說法:輔警搶劫傳銷窩點,是否構成冒充軍警人員入戶搶劫?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1-01-06 11:21來源:煙臺市福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情】 某派出所輔警朱某在協(xié)助民警辦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盯梢的某傳銷窩點有利可圖,2019年10月某日深夜,伙同其他幾名輔警,身著警察制服、攜帶警棍數(shù)根、手銬數(shù)副,以某派出所執(zhí)行公務為名,實則對該傳銷窩點實施搶劫。該傳銷窩點位于城郊一處偏僻的自建房內(nèi),主要用以培養(yǎng)傳銷組織的下線人員及其日常生活起居。期間,幾名被告人以“不交出財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挾,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最后共搶到20余部手機及數(shù)千元現(xiàn)金。事后,有幾個被害人察覺這幾個自稱“警察”的人的言行不像警察,于是打110報警。 【分歧】 本案中,對于幾名輔警上述搶劫傳銷窩點的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入戶搶劫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冒充軍警人員入戶搶劫罪。 【評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應認定搶劫罪。被告人朱某等幾人以“不交出財物就抓取拘留”相要挾,此種暴力、脅迫之手段,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并最終迫使被害人交出了財物,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應認定“入戶搶劫”?!皯簟笔侵概c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住所,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jīng)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yè)時間強行入內(nèi)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的傳銷窩點位于城郊一處偏僻的自建房內(nèi),主要用以培養(yǎng)傳銷組織的下線人員及其日常生活起居,屬于上述“部分時間從事經(jīng)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從社會一般人角度而言, “深夜”是人們正常的休息時間,傳銷人員也不例外,朱某等人此時闖入搶劫,恰系該窩點的“非營業(yè)時間”,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后,應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其一,認定此項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jié),并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綜合審查和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其二,關于輔警是否能認定為人民警察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及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考試……,因此輔警不是人民警察。本案中,朱某等人著警服、持警棍、帶手銬,以常人眼光判斷,足以令人相信他們是警察,故此應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的被告人構成冒充軍警人員入戶搶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