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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檢發(fā)布典型案例“亞泰坊”特大網絡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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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1-25 21:16來源:中國新聞網

  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 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為主題的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檢察機關推進網絡空間治理典型案例。

  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 推進網絡空間治理

  時某祥等15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亞泰坊傳銷組織部分會員層級



  2017年12月,時某祥謀劃成立亞泰坊傳銷組織,委托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趙某寶等在互聯(lián)網上搭建亞泰坊傳銷平臺。2018年上半年,時某祥等人通過召開會議、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開宣傳平臺獎勵制度,在宣傳過程中假借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海外投資項目,在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謊稱境外金融公司授權平臺發(fā)行亞泰坊幣,可信度高、收益高。

  投資者如要投資亞泰坊幣,需要通過上線會員推薦并繳納會費,才能成為亞泰坊平臺的會員。會員按照推薦發(fā)展的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系,可發(fā)展無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會員的投資提成作為主要收益方式。同時,時某祥安排組織成員在境外某數(shù)字資產交易平臺上線亞泰坊幣進行公開交易,并用收取的會費控制亞泰坊幣在平臺上的交易價格,制造投資亞泰坊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亞泰坊平臺共有會員賬號41萬余個、會員層級108層,收取會費共計人民幣6.3億余元。此外,2018年4月,時某祥套用亞泰坊平臺組織架構,發(fā)展“碼聯(lián)天下”傳銷平臺會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8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9年6月,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xiàn)場。



  2018年10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時某祥等15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15日,以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21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時某祥、趙某寶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處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時某祥等12人提出上訴。2020年4月23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時某祥等4人撤回上訴,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以金融創(chuàng)新為名實施的新型網絡犯罪。近年來隨著區(qū)塊鏈技術、虛擬貨幣的持續(xù)升溫,一些犯罪分子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假借國家對外政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迷惑性很強,危害性巨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堅持“穿透式”審查理念,結合行為方式、資金流向、盈利模式等,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準確區(qū)分金融創(chuàng)新與違法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打擊。

  (二)準確認定傳銷活動行為本質。隨著網絡技術發(fā)展,傳銷活動借助網絡技術,作案更加便捷,傳播速度更快。但歸根結底,傳銷的本質特征沒有變,仍然是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揭開“網絡”“技術”外衣,認清行為特征,依法準確認定傳銷犯罪。

  (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各類投資陷阱。在層出不窮的新技術、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廣大群眾切忌盲目跟風。要深入學習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充分了解投資項目,合理預期未來收益,合理控制投資風險,謹慎作出投資決定,遠離傳銷組織和非法集資活動,一旦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應立即退出、及時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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