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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生保障網”是傳銷,是詐騙,一幫骨干獲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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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2-07 17:20作者:利箭在出擊來源:利箭在出擊

“沒有年齡、學歷、背景等限制,機會難得……國家還給你50萬元創(chuàng)業(yè)金,從此就能過上中產階層的富裕生活”這是“國家民生保障網”的忽悠宣傳,“國家民生保障網”是傳銷,是騙局。利箭在出擊從天臺縣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判決書中獲悉: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何某芬在方某(另案處理)的推薦下參與“國家民生保障網”項目。該項目要求參與者繳納人民幣3400元后成為會員,宣稱會員可獲得等額的保健品、日用品等商品,上報名單經國家審核通過后,國家會代為償還會員的銀行貸款、信用卡欠款、修正不良征信等。會員每發(fā)展1人可獲得420元獎勵,發(fā)展2人以上達到推廣員級別,發(fā)展13人以上達到培訓員級別,開網時獎勵現(xiàn)金120萬,發(fā)展81人以上達到代理員級別,領取差額獎280元一個,開網時獎勵現(xiàn)金1000萬元,發(fā)展491人達到代理商級別,領取團隊育成獎96元一個,開網時獎勵現(xiàn)金1億元,雙區(qū)達900個會員的每個月有5位數的分紅獎。

被告人何某芬于2019年12月中旬發(fā)展了被告人瞿某蓉,瞿某蓉于2020年4月發(fā)展了下家王某某(另案處理),王某某于2020年5月底發(fā)展了被告人杜某江,杜某江于2020年5月底發(fā)展了被告人梁某。梁某以微信群或當面推廣的方式發(fā)展會員,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期間梁平發(fā)展了朱某、盛某、俞某、周某等180個下線會員,接點下線會員層級達24層。參與的會員將3400元會費轉至梁某或杜某江的賬戶,梁某收取會費后,將會員名單及會費上交給杜某江。

被告人杜某江在2020年7月15日左右發(fā)現(xiàn)“民生保障網”項目系一騙局,即在未告知上下線的情況下將梁某上交的會費予以截留用于個人還債、揮霍等。截至8月16日,被告人杜某江共計截留會費448800元。

被告人瞿芙蓉經杜某江、王某某、蔣某等下線報單的會員達305人,收取會費1037000元,均上報并轉賬給被告人何某芬。被告人何某芬經瞿某蓉、王某某等下線報單的會員達315人,收取會費1071000元,均上報并轉賬給上線方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瞿某蓉、何某芬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杜某江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以處理交通事故為由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天臺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江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截留相關款項,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梁某、何某芬、 瞿某蓉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判決如下:

1、被告人杜某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

2、被告人梁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撤銷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2019)浙0624刑初172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梁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緩刑部分,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3、被告人何某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4、被告人瞿某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5、追繳被告人杜某江違法所得人民幣448800元,退賠各被害人。

利箭提醒:“國家民生保障網”是傳銷,是詐騙,千萬不要上當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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