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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的旗號從事傳銷活動 6名傳銷頭目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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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7-03 16:18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張某某、陳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以來,被告人陳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張某某、陳某乙在保定市白溝借助雄安新區(qū)開發(fā)建設名義,組織人員以集中講課等方式宣傳民間自愿互助理財項目。以每人交款49800元,采取拉人頭發(fā)展下線的形式進行傳銷活動。

  陳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張某某、陳某乙所在傳銷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層級在三級以上。根據河北正源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同時結合相關盤表圖等認定:

  陳某甲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3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至少111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427751元;

  杜某某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2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至少57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257258元;

  孔某某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2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56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128800元;

  宋某某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2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42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144463元;

  張某某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2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35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46200元;

  陳某乙參與該傳銷組織,最高擔任C2級別,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26人,獲取推薦費和崗位工資總計69000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張某某、陳某乙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以“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的方式對參加者進行虛假性宣傳,誘騙參加者加入,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并在傳銷組織中起到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的組織、領導作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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