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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以網戀、找工作為名誘騙他人參與傳銷活動 一名頭目被公訴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1-07-16 20:34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1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陸某某(已判決)等人為首的傳銷組織,為逃避義烏市公安機關的打擊,經陸某某與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商議后,將該組織從義烏轉移至永康,并在永康市多個出租房組建窩點實施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以銷售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化妝品為名(每套人民幣2900元,無真實產品銷售),要求參加者購買“營業(yè)執(zhí)照”以獲得加入資格,然后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并從上至下按照總經理、經理、大主任、小主任、主管、業(yè)務員六個層級,同時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以此來騙取錢財。 該傳銷組織為不斷擴大規(guī)模、獲取非法利益,通過網絡以談戀愛、找工作為名,將他人騙入窩點,后采用沒收手機、限制外出并貼身看守、強制學習傳銷知識等手段進行全天二十四小時守候、跟隨,以防止新人逃跑,迫使新人交費加入傳銷組織。
逐步形成了以陸某某為總經理,以被告人王某甲、楊某某、王某乙、丁某某、鐘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經理,以趙某某、姜某某、席某某、韓某某、郭某某、王某丙、龍某某、劉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大主任的傳銷組織。其中趙某某與劉某某、席某某、龍某某組成一個營銷團隊,姜某某與郭某某、王某丙、韓某某組成一個營銷團隊。 2018年7月,該組織轉移至永康后,被告人王某甲提拔王某乙為經理,并指導王某乙學習經理的職責,并從中獲取每份營業(yè)執(zhí)照800元的提成,后王某甲于2018年底前退出。 王某乙系龍某某的上級領導,龍某某負責管理田某某(系小主任)等人所在的窩點,為了擴大、穩(wěn)定傳銷組織,田某某窩點與奠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陳某某(均為小主任)等窩點之間相互合作,共同管理、交叉學習。經查,各窩點傳銷人員均在1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至少三十人以上。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繳納費用后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yè)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