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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數(shù)字貨幣可以賺大錢?金寨2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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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8-09 21:57作者:金寨檢察來源:金寨檢察

原標題:金寨2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獲刑

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某、張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被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案情介紹

Plus token錢包APP是一個以數(shù)字貨幣理財為名,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和投資金額作為計酬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jīng)濟秩序的傳銷組織。

2019年2、3月間,被告人周某某經(jīng)人介紹注冊成為Plus token錢包的用戶。后周某某向其親戚、朋友、老鄉(xiāng)等宣傳介紹Plus token錢包,通過掃描二維碼、填寫推薦人手機號碼的方式發(fā)展下線用戶多人,并將Plus token錢包傳銷組織帶入金寨。

2020年3月,張某某經(jīng)周某某介紹,注冊成為Plus token錢包用戶。之后張某某向其親戚、朋友、老鄉(xiāng)等宣傳Plus token錢包,發(fā)展下線用戶多人。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Plus token錢包APP是一個以數(shù)字貨幣理財為名的傳銷組織。被告人周某某、張某某注冊成為Plus token錢包用戶后,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和投資金額作為計酬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錢財,擾亂社會秩序。

兩被告人雖不是該組織的直接管理者,但其行為客觀上對該組織在金寨縣境內的擴大和蔓延起到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Plus token錢包APP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各自發(fā)展下線人數(shù)超過120人,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檢察官提醒

傳銷是一顆社會“大毒瘤”,往往是一人傳銷,親朋受害。多年來,相關部門采取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嚴厲打擊傳銷組織等多種措施,讓百姓知道傳銷的危害及后果,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群眾上當。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遇到熟人突如其來的“掙大錢”宣傳,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擦亮雙眼,學會甄別,謹慎抉擇,以免誤入歧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 字 | 周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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