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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講防騙丨深度揭秘詐騙卡 免費外衣下隱藏的真實目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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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1-09-06 21:30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天上不可能掉餡餅,天下也沒有免費的午餐!上期我們談到的“民資資產解凍”類騙局中的循環(huán)卡、特質卡等,都是以免費報單平臺的名義吸引了大量的中老年人參與,免費的往往是最貴的,我們這期主要揭秘騙子們在“免費”外衣下隱藏的真實目的,看看是怎么獲利的以及參與這些項目的各種風險。

一、騙子是如何獲利的

1、收集個人信息賣錢

這類騙局在報單時都要填寫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有的中老年人發(fā)財心切,不但自己報單,還給自己的子女等親屬報單。騙子們收集這些個人信息,便于以后進行精準詐騙,或者賣給需要的各種詐騙平臺獲利。據報道,一套完整的,帶手持身份證的資料,可以賣到400—600元。

2、找各種理由變相收錢

騙子們也少不了類似殺豬盤找豬、養(yǎng)豬、殺豬的套路,先以“零投入高回報”作為誘餌“養(yǎng)豬”,然后再找各種借口“殺豬”,以各種名義詐騙錢財。假卡下來后,還會讓參與者以卡費、郵費、激活等各種名目變相收錢。每個"項目"都忽悠說要開通通道驗證,少的交一分錢,多的交幾元錢,10多元錢,開通通道是假的,其實真相是讓你關注一些平臺,這些平臺會給推薦人推薦獎,少則幾元,多則幾十元,別看錢少,幾萬幾十萬人參與就可以獲利豐厚。

3、誘導參與者去參與別的項目,注冊、投資、購物、充值他都可以獲利

比如通過京東、蘇寧等平臺的老帶新活動薅羊毛,有的平臺拉新人注冊某App,讓受騙者填寫推薦人,每拉一個會員賺10塊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在一起詐騙案的公訴中提到:2020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加入該犯罪集團推出的“云財富”APP扶貧項目,成為該項目報單員,利用組建的“特質卡”及“黑金卡”項目微信群,誘導會員在該“云財富”APP進行充值,并為充值會員報單、轉賬,騙取他人錢款。

這些都是騙子們在“免費”外衣下夾帶的私貨。

很多參與的中老年人都抱著一種僥幸心理:反正我不交錢,沒有什么損失,不怕它是假的,就怕它是真的,萬一真能“發(fā)錢”呢?我也不擔心泄露個人信息,我早就是卡奴黑戶了,一無所有,他能騙我什么?

二、參與這些項目真的是沒有損失和風險嗎?

1、損害身心健康、制造家庭矛盾

除了上面提高的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風險外,還有就是損害身心健康,浪費時間、精力。為了達到人身、思想的控制,騙子們都要給參與者布置作業(yè):每天去簽到,去學習,甚至承擔一些統(tǒng)計報單的工作。時間安排很滿,正常的愛好、生活都被打亂了。一個人參與全家不得安寧,名譽上的損失不說,以前其樂融融的家庭氛圍也沒有了,每天面對的是家人的反對和爭吵。成天畫大餅打雞血,無盡的等待換來的只有焦慮和不安,有的到死也沒等來“下雨”的那天。

2、不可忽視的法律風險

對于團隊負責人可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或者詐騙罪。

我們看看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書:被告人楚某生于2019年5月加入對外宣稱系國家給予精準扶貧對象及一帶一路經濟建設參與者發(fā)放扶貧補助的“特質卡項目”,楚某生任該項目下屬“25財團”負責人,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兩萬多條。被告人楚某生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全國各地警方破獲多起“特質卡”等詐騙案,很多都以詐騙罪論處。(剛才提到的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了一起張健“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集團下的“云數貿”詐騙項目,該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吳某某、黃華安伙同他人,虛構各種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以小投入就能獲得大回報等欺騙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8月,“兩高一部”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及相關犯罪的意見》,對民族資產解凍類犯罪活動的幕后組織者、參與者、指使者明確了證據標準,五種詐騙主觀故意中提到:參與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6個月以上,沒有成功兌現仍然繼續(xù)發(fā)展、管理會員的,這一條不以獲利為詐騙罪的成立要件,只要參與6個月以上,沒有成功兌現仍然繼續(xù)發(fā)展、管理會員的,視為主觀故意詐騙,可定詐騙罪。所以對積極參與的頑固分子敲響了警鐘,趕緊迷途知返吧。

五種詐騙故意:

1、曾因民族資產解凍類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認定其對該類型行為的違法性和欺騙性具有明知,如果再次被查處視為主觀故意詐騙,可定詐騙罪)

2、截留款項從中牟利或挪作他用的;

3、對抗調查、故意銷毀證據,或者教唆他人對抗調查、故意銷毀證據的(如果參與者在公安機關調查時不如實交代,故意銷毀證據的也可定罪);

4、參與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6個月以上,沒有成功兌現仍然繼續(xù)發(fā)展、管理會員的(這一條不以獲利為詐騙罪的成立要件,只要參與6個月以上,沒有成功兌現仍然繼續(xù)發(fā)展、管理會員的,視為主觀故意詐騙,可定詐騙罪);

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關人員身份或者項目虛假,仍然積極參與的其他情形(知道是個騙局了,還積極參與和配合,因此可以認定積極參加者對于該筆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構成詐騙罪)。

所以綜上所述,積極參與者即使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沒有獲利,只要符合以上五種詐騙主觀故意,均可構成詐騙罪。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陳士渠介紹,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活動具有以下特點:詐騙手法多,參與門檻低,以交幾元、幾十元、幾百元就能獲得數萬元、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的回報,以此吸引受害人參與從而騙錢,極具誘惑性;通過建立微信群發(fā)布消息、吸收人員,裂變式發(fā)展下線,參與人員多,蔓延速度快;詐騙的對象比較特定,以中老年群體為主,受害人容易被犯罪分子“洗腦”控制,社會危害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wěn)定。官方已明確定性,這就是一種詐騙,大家提高過警惕,不要上當受騙。

今天這期就到這里,下期我們分析一下在互聯(lián)網時代,中老年人為什么屢屢中招,原因在哪里?

本文系李旭反傳銷團隊原創(chuàng)稿件未經允許請勿轉載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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