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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武漢新田”5傳銷C級頭目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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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1-10-22 09:13作者:袁少華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10月21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在當?shù)仡H有影響的傳銷案,分別以組織、領(lǐng)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汝州市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男,28歲,湖南省瀏陽市人。曾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8月1日被瀏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于2008年10月23日刑滿釋放)、程某(男,26歲,湖南省瀏陽市人)、張某某(男,29歲,山東省單縣人)、張某(女,27歲,山東省單縣人)、楊某(女23歲,河南省開封縣人)等人在無實物的情況下,以推銷某公司的化妝品為名,誘騙參加者繳納3000元獲得加入資格,以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取得一定的層級(依次為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代理商)并作為返利依據(jù)。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6日期間,被告人周某、程某、張某某、張某、楊某等人直接、間接以介紹工作等名義引誘30余名外地人員聚集在汝州市區(qū)某飯店講授傳銷課程,騙取他人財物。五名被告人現(xiàn)均為培訓員級別。

   汝州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程某、張某某、張某、楊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周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結(jié)合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認罪態(tài)度以及曾因組織領(lǐng)導傳銷被勞動教養(yǎng)的情節(jié),在量刑時一并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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