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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水上樂園”為名非法集資1478萬余元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2-08-03 23:30作者:人民法院報來源:人民法院報 以投資“水上樂園”為名非法集資1478萬余元 湖南瀏陽6名被告人分獲刑罰 參股“水上樂園”項目,只要投資1萬元就能每月獲利200元。湖南旺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此為賣點,吸引了400多名中老年人參與投資,涉及資金1478萬余元。
近日,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集資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袁某春、衣某娟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楊某技、吳某業(yè)、劉某平、王某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 同時,責令被告人袁某春、衣某娟、王某金返還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責令被告人楊某技、吳某業(yè)、劉某平返還其在涉案時間段及所屬地區(qū)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袁某春在瀏陽注冊成立了瀏陽市旺湖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女友衣某娟以夫妻的名義承包開發(fā)建設社港鎮(zhèn)旺湖水上樂園項目。 因缺乏建設資金,該項目建設進度滯后,不僅無法營業(yè)實現(xiàn)盈利,反而陸續(xù)拖欠工程款1000萬余元,并因欠款或拖欠工程款問題遭遇多起民事訴訟。在此情況下,袁某春、衣某娟邀集合伙人王某金共同注冊了湖南旺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旺湖公司),并陸續(xù)設立瀏陽、岳麓、益陽、天心、望城5家分公司。該公司在后續(xù)經營過程中,并未進行任何可盈利的經營活動,而是專門進行民間高息集資。 從2019年4月開始,湖南旺湖公司雇傭楊某技等人,主持操盤瀏陽旺湖水上樂園項目的集資事項,并承諾給予相應報酬。袁某春、衣某娟通過楊某技的營銷團隊,以湖南旺湖公司為平臺,對瀏陽旺湖水上樂園項目進行公開推介和宣傳,進行民間高息集資,并承諾集資款將用于這一項目的建設。 在宣傳過程中,營銷團隊以中老年人群體為重點宣傳對象,將衣某娟塑造成有豐富旅游產業(yè)經營經驗、收養(yǎng)多名孤兒、已投資9000萬余元到水上樂園項目的成功人士,將袁某春包裝成從事旅游開發(fā)多年的資深企業(yè)家,向公眾宣傳并未實際經營的項目,隱瞞瀏陽旺湖項目已拖欠大量工程款未結付的事實,夸大湖南旺湖公司總資產及水上樂園項目的盈利能力。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湖南旺湖公司變相向445名不特定對象實際吸收資金1478萬余元。因無法兌現(xiàn)投資返息承諾和各項福利,長沙地區(qū)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xù)向派出所報案,舉報湖南旺湖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20年8月31日,瀏陽市公安局決定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立案當天,衣某娟、王某金被抓獲歸案,第二天,袁某春被傳喚到案。湖南旺湖公司主要骨干人員楊某技、吳某業(yè)、劉某平也先后被抓獲歸案。他們如實供述了以投資水上樂園項目為幌子,非法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集資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春、衣某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非法集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楊某技、吳某業(yè)、劉某平、王某金明知被告人袁某春、衣某娟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利用湖南旺湖公司簽署代理協(xié)議或消費服務協(xié)議,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除王某金只協(xié)助開展宣講會、轉發(fā)員工工資,被認定為從犯外,其余5人均被認定為主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文來源:人民法院報,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yè)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