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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傳銷組織拘禁他人 釀成慘劇三人獲刑十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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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3-01-06 20:39作者:黃遠慶 祖玉梅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宜春頻道
  為強迫受害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將受害人鎖在房內(nèi)不準外出,后受害人為逃跑墜樓身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幾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重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拘禁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馮某、尚某、劉某先后來到宜春進行非法傳銷活動。2011年11月中旬,被告人馮某、尚某等十余人住進傳銷組織租下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區(qū)沿河路一居民樓的傳銷窩點,被告人馮某系該窩點的領(lǐng)導(dǎo),尚某系該窩點的管事人。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覃某被他人騙至被告人馮某、尚某等人所住的傳銷窩點,之后被告人劉某也被傳銷組織安排住進該傳銷窩點,三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的手機,通過鎖門、釘窗等方式限制其外出,覃某幾次提出要回家均被被告人馮某等人以各種借口拒絕。2012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覃某從被拘禁窩點的衛(wèi)生間窗口攀爬逃出時墜樓身亡。在被告人馮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尚某、劉某將尸體拋入宜春城區(qū)的秀江河中。之后被告人馮某立即帶領(lǐng)該傳銷窩點中的所有人員逃離。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通過尸體檢驗鑒定,認定被害人覃某系因從高處墜落導(dǎo)致額骨、頂骨、顱底骨折等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尚某、劉某為達到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樓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當(dāng)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2萬元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dāng)減少刑罰量。被告人劉某系傳銷組織中一般成員,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辯稱被害人沒說過要離開及沒見過被害人手機和身份證,其辯護人提出馮某沒有對被害人實施強制行為,被害人墜樓死亡與馮梅等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的意見,均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應(yīng)承擔(dān)民事賠償責(zé)任。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馮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個月;二、被告人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個月;三、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八個月;四、由被告人馮某、尚某、劉某共同賠償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155337.4元,扣除被告人馮某已支付的2萬元,余款135337.4元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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