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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張某某集資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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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02-17 15:43作者:郭鵬來源:玉溪日報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指出,非法集資是指未經(jīng)國務(wù)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廣大群眾應(yīng)謹慎投資,識別防范非法集資陷阱。


基本案情
張某某,女,本科文化,系貴州省畢節(jié)市威寧縣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原職工。2011年以來,張某某結(jié)識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參與祖某某組織的“榨會”活動,后陸續(xù)以做工程、虛假房產(chǎn)抵押等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xù)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quán)時,張某某采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wù)。張某某騙取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2990余萬元。
2012年9月14日,威寧縣公安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2018年9月27日,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準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案件分析
集資詐騙案件中,犯罪主體對于涉案款物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要點之一。在本案中,張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能力,還通過虛構(gòu)工程、承諾高額返本付息等方式騙取集資款,拆東墻補西墻,向威寧及周邊縣市多名集資參與人陸續(xù)借款。在集資參與人向其主張債權(quán)時,張某某采用以舊換新寫借條、承諾還款等方式逃避清償債務(wù),事后將集資資金用于個人開銷、返還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資金的去向無法查清。因此,從證據(jù)材料中可以推定張某某從未想要履行其債務(wù),僅僅是將集資款項用于滿足個人欲望,主觀上具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警示
本案中,張某某集資詐騙的涉案對象多達51人,說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貪圖高利參與集資,未意識到所謂高利是集資犯罪分子設(shè)計的誘餌。廣大人民群眾應(yīng)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警惕,自覺抵制高利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防止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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