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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億余元,三人獲刑并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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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07-11 15:26作者:中國法院網(wǎng)、長沙打非專線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長沙打非專線

以各種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委托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予以固定或者是高額的回報,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吸公眾存款的行為。社會民眾不要受高額利息的誘惑,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

案例:

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間,女子鄔某先后從王某平等六十多名社會不特定人處非法吸收資金2.15億元,在富縣農(nóng)村合作銀行做“過橋”(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到期,被告人提供資金,為貸款人融資償還銀行到期貸款,再為貸款人從銀行貸出貸款,從中收取貸款人高額日息),給出資人支付3‰—6‰的日息,從貸款人處獲取8‰的日息,將盈利與利益相關(guān)人員按約定比例分配,被告人鄔某共獲得非法利益800余萬元。六十多名非法集資參與人處現(xiàn)有被告人鄔某借條金額1.1億余元,被告人鄔某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做“過橋”,造成出資人財產(chǎn)損失6400余萬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以提供貸款人信息、提供資金、聯(lián)系資金、擔保賬務等方式協(xié)助被告人鄔某做“過橋”,從中獲取高額利益。被告人孫某從社會不特定人員被害人趙某、喬某等人處累計吸收資金1099.5余萬元,交給被告人鄔某做“過橋”,獲取1‰的高額日息,共計非法獲利30余萬元,造成借款人巨額財產(chǎn)損失。另外,被告人孫某為被告人鄔某非法吸收被害人資金2107.5余萬元提供擔保,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從非法集資參與人張某等人處累計非法吸收資金170余萬元,交給被告人鄔某做“過橋”,從中獲取1‰的高額日息。另外,被告人王某還為被告人鄔某非法吸收被害人500萬元的資金提供擔保。被告人王某替被告人鄔某退還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500余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鄔某、孫某、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

綜上,被告人鄔某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shù)額為2.15億元,被告人孫某參與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shù)額為3207萬元,被告人王某參與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shù)額為670萬元,其為被告人鄔某提供擔保的500萬元。在案發(fā)前后,其已代被告人鄔某全部歸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鄔某、孫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以在銀行做“過橋”生意為由,非法融資,數(shù)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鄔某、孫某及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二年和一年,并各處罰金30萬元、6萬元和2萬元。

案例警示:

警示一: 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未經(jīng)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批準,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均屬非法。

警示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jīng)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警示三:參與投資須謹慎、理性,要與自己的經(jīng)濟能力、承受能力和信息掌握程度相適應,不要貪圖小利,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遇事多和家人、朋友商量,多向有關(guān)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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