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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項目騙人入會,吸納資金2200余萬被判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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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09-13 18:50作者:云南法制報、長沙打非專線來源:云南法制報、長沙打非專線

不法分子挖空心思,無所不用其極,犯罪形式幾乎覆蓋了傳統(tǒng)的商品營銷、房產(chǎn)投資、教育培訓、金融理財、養(yǎng)老服務等方面,活動模式一再刷新人們對非法集資的認知,可以說,處處是坑、防不勝防,一不小心就真的“買錯車票上錯船”。

案例一: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00余萬

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開遠匯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紅河銀保監(jiān)分局備案,以承包紅河州永盛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倉儲物流加工工程土(石)方工程為由,擅自將云南川亞建設工程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虛構為資金需求方,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并以“現(xiàn)金返利、現(xiàn)金抽獎、禮品折現(xiàn)”等優(yōu)惠活動吸引投資人,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

自開遠匯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來,徐某治先后與527名投資人簽訂《信息咨詢服務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共計682份,合同金額為1231萬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投資款而放任、協(xié)助。至案發(fā)時,該公司通過返現(xiàn)、紅包、發(fā)放收益、歸還本金等方式共退還投資人271萬余元。

【判決】開遠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治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某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徐某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已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繼續(xù)追繳的違法所得返還集資參與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正規(guī)的投資理財利息相對較低,某些不法分子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面向群眾進行非法集資。該案除了警示廣大群眾投資須謹慎外,擇業(yè)也應謹慎,否則害人害己。

案例二:編造項目騙人入會吸納資金2200余萬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掛牌成立滇西南石屏商會蒙自市分會,會長為梁某某。梁某某為了吸收會員,對外宣稱商會要在蒙自建立一個集居住、辦公、養(yǎng)老和幼兒教育的綜合實體項目,項目名稱為屏商大廈。成為商會工作會員后,可以優(yōu)先入住屏商大廈并成為大廈的管理人員,商會名下有136家合作企業(yè);同時,成為商會會員后,可以得到返本和分紅。

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jiān)會批復的情況下,梁某某要求商會工作人員以發(fā)展會員收取會費的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同時,梁某某還以師宗縣麟獺食品有限公司獺兔養(yǎng)殖為名,宣傳會員以每股人民幣1萬元投資入股。

截至案發(fā)時,梁某某還未取得大廈建設的任何批復,也未對大廈進行過任何選址等籌備性工作,更未進行過投資;商會下無任何企業(yè),無任何投資;梁某某對師宗縣麟獺食品有限公司無任何投資。梁某某以商會吸收會員的名義吸收會員超過200人,吸納資金2238萬余元。

【判決】彌勒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繼續(xù)追繳,追繳后退還被害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中,梁某某打著商會的名義,編造一個集居住、辦公、養(yǎng)老和幼兒教育的綜合實體項目,并以返本分紅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入會以收取會員費的形式吸納資金,名為投資,實為詐騙。因此,廣大群眾在面對包裝華麗的項目、高額回報、返本分紅等,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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