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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部大開發(fā)”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11名頭目被永寧檢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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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08-10 16:18作者:王瀟翊 王熙梁來源:寧夏法治報

11名男女以“西部大開發(fā)”為幌子拉下線騙錢。記者獲悉,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許某等11人批準逮捕。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許某以打工為名來到永寧縣,后經他人介紹發(fā)展加入“西部大開發(fā)”傳銷組織,經常流竄于永寧、賀蘭、銀川等地進行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fā)展成為傳銷組織區(qū)域總經理級別骨干成員。

在此后的幾年時間里,許某先后將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邢某、司某、吳某、謝某、任某等人發(fā)展成為該傳銷組織大經理級別骨干成員,作為自己直接或間接下線,持續(xù)在永寧縣、賀蘭縣及銀川市周邊其他縣區(qū)進行傳銷犯罪活動。高某等人按照許某的指示或者安排,采取或利用打電話、發(fā)微信、聊天軟件、口口相傳等形式,以“西部大開發(fā)”和“人力資源雙向陽光扶貧工程”投資項目為幌子,先后發(fā)展130余名河南、河北、山東等地外籍人員加入傳銷組織,并為新發(fā)展的下線人員安排食宿、講課宣傳、轉環(huán)境、發(fā)放工資。

通過對發(fā)展的新人洗腦宣傳,使其陷入傳銷騙局,同時利用新人交納的申購款(每筆最低交納33500元)金額多少,確定其在傳銷組織內的層級,并對交納的申購款進行提成,以支撐傳銷組織犯罪活動,累計獲利達數百萬元,在永寧縣境內形成體系穩(wěn)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傳銷犯罪集團,對社會治安秩序和穩(wěn)定造成嚴重危害。

經查,許某系該犯罪集團總負責人,已達到區(qū)域總經理級別。高某等人均為大經理級別骨干成員。公安機關還另查明,許某參與傳銷組織后,曾在2021年期間與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的李某某、孟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團伙(已處理)骨干成員認識并熟悉,積極為其傳銷組織發(fā)展的新人講課、轉環(huán)境等提供幫助。

永寧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許某等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領導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層以上,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將許某等11人批準逮捕。

[此文來源:寧夏法治報 記者 王瀟翊 實習生 王熙梁,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yè)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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