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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獲刑!山丹法院一審宣判“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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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08-17 11:42作者:山丹縣人民法院來源:山丹縣人民法院

近日,山丹縣人民法院對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作出一審判決。7名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孫某某先后發(fā)展其父孫某等人,以搞工程、找活干、游玩等為名,將家庭成員、親戚、朋友100余人欺騙至安徽合肥市、湖北武漢市、貴州貴陽市等地,在其所在團隊總管安排下,參與“逛市區(qū)”“一日游”等活動,通過“上課”“看生意”等洗腦手段發(fā)展為傳銷人員。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份額獲得加入資格(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組成層級,以累積份額和達到設置要求作為晉升到下一個層級的條件,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和購買份額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被告人孫某某及其發(fā)展的其他6名被告通過層級發(fā)展,均已在該傳銷組織中達到“老總”級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7人加入“1040陽光工程”,打著“純資本運作”旗號欺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申購投資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各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層級均達到三級、發(fā)展下線三十人以上,且承擔管理、協(xié)調(diào)、宣傳等職責,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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