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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客戶提供vHTC應用集群服務”為名開展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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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11-11 10:46作者:謝明珠來源:湛河法院

隨著智能科技的快速發(fā)展,一些不法分子假借5G、區(qū)塊鏈等熱點話題,吸取公眾投資,推廣應用集群,以實現小投入大回報為誘餌,進行傳銷活動。

(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2015年3月,吳某(另案處理)成立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他人合作開發(fā)“VR一體機”“波比手機”等業(yè)務。該公司以為客戶提供vHTC應用集群服務為名,讓客戶通過充值會費獲得加入資格,并鼓勵投資參與人員層層發(fā)展下線會員,以發(fā)展下線的層級和數量為返利標準。

小勤被上線人員趙某發(fā)展成會員后,積極推廣宣傳該項目,發(fā)展下線層級28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會員69042人,提現125644.52元;小軍被小勤發(fā)展成會員,發(fā)展線下層級20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會員28572人,提現76322.97元。

湛河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張瑩

該案由公訴機關訴至湛河區(qū)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小勤、小軍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決小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小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傳銷的本質就是通過拉人頭來非法獲得利益,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家庭安定團結。虛擬貨幣傳銷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規(guī)模大、參與人眾多、資金流大、傳播發(fā)展快。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拒絕“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高息收益誘惑,嚴加防范,理性選擇合法投資渠道,謹防傳銷陷阱。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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