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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入湘潭傳銷假裝被洗腦 銀行辦卡傳遞求救紙條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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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4-01-26 06:34作者:歐陽超來源:紅網(wǎng)
  2013年4月16日,張某(已判刑)以介紹工作為名將被害人張某林從貴陽騙至湘潭市雨湖區(qū)某出租房內(nèi),盧某某(系家長)、黃某某、李某、張某、王某、徐某(五人均已判刑)立即將張某林的手機、錢包、行李奪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盧某某是傳銷窩點的家長,對窩點的工作負總責(zé);黃某某是窩點的指導(dǎo)老師,負責(zé)給張某林上課洗腦;張某、李某、徐某、王某輪流在屋內(nèi)采取盯守、跟隨、監(jiān)聽電話等方式限制張某林人身自由。張某林多次要求離開傳銷窩點,均被盧某某等人阻攔。張某林見他們?nèi)硕鄤荼姡瑥娦袥_突只會受到傷害,于是計劃假裝被洗腦,在他們放松警惕時報警或逃走。
  張某林的計劃非常成功,盧某某等人對他的改變十分滿意,2013年5月11日,張某林借故去銀行辦卡要家人打錢為由,得到了盧某某的許可,張某林在張某、黃某某的監(jiān)視下到雨湖區(qū)某銀行辦卡,在辦卡時,張某林趁張某、黃某某不注意,迅速將準備已久的求救紙條傳遞給銀行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不動聲色,等張某、黃某某帶著張某林離開銀行,立即拿出求救紙條報警。雨湖警方根據(jù)監(jiān)控于當日將盧某某等6名傳銷人員抓獲,張某林被非法拘禁長達25日后終獲解救。
  雨湖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盧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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