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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互助”就是傳銷噱頭  251名傳銷分子被天津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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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04-28 09:52作者:張家民來源:新說法

4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傳銷犯罪案件特點和典型案例。數(shù)據(jù)表明,本市傳銷犯罪案件呈現(xiàn)犯罪行為暴力化、人群年輕化、發(fā)展網絡化、誘騙方式多樣化、犯罪地域范圍擴散等特點。據(jù)介紹,2017年以來,一中院及其轄區(qū)法院受理涉?zhèn)麂N一審案件101件,審結89件,審結案件中共有251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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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名傳銷分子被天津一中院及其轄區(qū)法院判刑


案件特點


251名傳銷分子被天津一中院及其轄區(qū)法院判刑


據(jù)一中院刑二庭庭長楊帆介紹,一中院轄區(qū)十家基層法院2017年至今共受理涉?zhèn)麂N一審案件100件,審結89件,涉案281人,審結案件中,232人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6人被判處緩刑。2017年以來,一中院共受理涉?zhèn)麂N一審案件1件,二審案件37件,審結35件,涉案人數(shù)159人,審結案件中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審理6件、涉案25人,以非法拘禁罪審理32件、涉案134人。這些案件的審理和宣判有力震懾了非法傳銷活動。


楊帆表示,從一中院及其轄區(qū)法院的案件審理情況來看,2017年以來的傳銷犯罪案件呈以下特點:


一是暴力行為多發(fā),時有致傷致死后果產生。上述案件中,涉及毆打等暴力方式的案件有20件,占比達20%,其中有6件致人輕傷,1件致人死亡。可見傳銷犯罪暴力化傾向明顯,極易誘發(fā)其他暴力犯罪,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這種暴力化傾向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逼迫被害人“入伙”,被害人拒絕或反抗時遭到暴力對待;二是被害人逃離傳銷窩點被發(fā)現(xiàn)后,遭到傳銷團伙暴力毆打。


二是被告人年輕化趨勢明顯。上述案件中,被告人80%以上在1980年之后出生,“90后”達189人,占比67.26%,其中“95后”達55人,占比19.57%。由于年紀輕、社會閱歷淺,傳銷組織所描繪的賺快錢、賺大錢的“前景”無疑要比按部就班的工作賺錢對他們更具吸引力,他們也更容易被傳銷組織“洗腦”,對此深信不疑,從而由“被害人”轉化為被告人,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這些被告人絕大多數(shù)曾經也是“被害人”,他們或是被親戚朋友拉進傳銷組織,或是通過網絡招聘平臺、社交平臺誤入傳銷組織,但是無論其以何種渠道進入傳銷組織,一旦實施了發(fā)展下線、賺取提成的行為,并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由“被害人”轉變成被告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是誘騙借口日趨多樣。在傳統(tǒng)的介紹工作等誘騙借口的基礎上,以公益活動、免費旅游、網友見面、介紹對象、談戀愛、消費聯(lián)盟、市場營銷、加盟連鎖、純資本運作、合伙做生意、考察投資項目等新型借口為由和利用招聘網站的漏洞、偽裝成正規(guī)企業(yè)進行“招聘”從而誘使找工作的畢業(yè)生“入套”的案件逐漸增多。例如,有傳銷團伙打著“資本孵化”的旗號要求參與者先行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申購份額”,然后發(fā)展下線并提成,具有極強的欺騙性、隱蔽性和危害性。


四是組織機構逐漸向信息化、網絡化發(fā)展。除了上述利用網絡招聘平臺進行誘騙之外,許多傳銷組織還利用互聯(lián)網即時通訊工具擴展人員、布置活動,發(fā)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圍更廣,危害也更大,不僅提高了傳銷活動的隱蔽性,也增加了發(fā)現(xiàn)和查處的難度。有的傳銷組織利用微信、QQ平臺建群,用以發(fā)展下線;有的則是開設專門的網站平臺,許諾高額回報,引誘群眾拉人加入傳銷活動;甚至還有的通過境外網站用外幣結算或者直接到境外交錢加入,以逃避境內法律法規(guī)和執(zhí)法部門的約束和監(jiān)管。


五是犯罪地域范圍呈現(xiàn)擴散趨勢。之前提到本市的“傳銷”多發(fā)地,可能大家迅速聯(lián)想到是靜海區(qū),但是從案件審理情況來看,一中院所轄十家基層法院中,靜海、武清、薊州、河北、西青等五家法院均有涉?zhèn)麂N案件。其中,靜海區(qū)以76%的案件數(shù)量占據(jù)多數(shù)。同樣值得關注與警惕的是,其他基層法院審理的涉?zhèn)麂N犯罪案件數(shù)量也在逐步上升,這說明犯罪地域范圍已經呈現(xiàn)了擴散的趨勢。一方面,這與上述的傳銷犯罪向網絡化發(fā)展的趨勢是吻合的,是傳銷組織機構信息化、網絡化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這也體現(xiàn)出隨著本市重拳打擊傳銷活動工作的深入開展,一些傳銷人員選擇了轉移、隱蔽等方式以逃避打擊,但無論如何逃避,最終都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一中院的具體措施


一中院高度重視傳銷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jù)關和法律適用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打擊傳銷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高度重視,狠抓審判和指導。該院十分重視對傳銷犯罪案件這一類嚴重危害民生案件的審判工作,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對非法傳銷行為,堅決做到應查盡查、應究盡究,絕不姑息、絕不縱容,同時積極開展對基層法院的審判指導工作,組織精干力量加強調研,及時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疑難復雜問題。


二是依法辦案,明確打擊重點。該院刑二庭全體干警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始終堅持“全覆蓋、零容忍、嚴執(zhí)法、狠打擊”的工作原則,針對傳銷犯罪不斷增長的嚴峻態(tài)勢,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加大懲治力度,明確將傳銷組織中的頭目、骨干分子列為重點打擊對象,嚴格執(zhí)行刑法、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重拳打擊傳銷活動,絕不手軟。


三是形成合力,延伸辦案效果。進一步加強與檢察院、公安局等部門的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積極延伸案件審判效果,突出司法為民。一方面選擇典型案件,組織群眾旁聽庭審,以案釋法、以案說法,擴大案件的審判效果,充分展示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堅持能動司法,高度重視宣傳工作,采用走進社區(qū)普法宣傳、媒體平臺報道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強廣大群眾自覺拒絕傳銷的意識和防范傳銷的能力。


傳銷犯罪典型案例及法官提示


案例1:層層發(fā)展、層層入罪


2013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蔣某某、韓某1、韓某2在我市宣傳所謂微視傳媒公司及其理財項目,稱加入該公司后能夠得到高額返利,以此引誘他人加入微視傳媒公司。該公司將加入者按照投資“加盟金”的數(shù)額分為五個等級,直接或間接推薦他人加入的人員可以獲得獎金,將發(fā)展下線人員的總投資額作為團隊業(yè)績,加入者根據(jù)該業(yè)績的多少獲得相應提成,同時得以晉升不同級別,從而形成一定順序的上下級層級。期間,何某某、蔣某某、韓某1、韓某2本人或者幫助他人積極發(fā)展、接待、協(xié)調下線人員,對新加入者進行培訓和宣講,收取部分新加入者支付的“加盟金”。其中,何某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共計7022人,層級達到20層以上,涉案金額達9301.32萬元;蔣某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共計3145人,層級達到20層以上,涉案金額達3331.2萬元;韓某1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共計766人,層級達到15層,涉案金額達652.08萬元;韓某2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共計638人,層級達到13層,涉案金額達467.28萬元。一審法院對四名被告人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三個月不等,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我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本案所涉及的是一個典型的上下線層級分明的全國性傳銷組織,組織的總部在外省,在天津開展傳銷活動的是其下屬分部。其特點是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傳銷組織中發(fā)展下線構成一定層級的骨干人員均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刑罰。在此提示大家,對社會上名目繁多的理財項目一定要慎重投資,認真分析其利潤來源,判斷所謂高額回報是否符合正常市場經營規(guī)律;另外要提高對傳銷活動的警惕性,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可能已經誤入傳銷組織,應積極向當?shù)毓矙C關舉報自己發(fā)現(xiàn)和掌握的傳銷活動線索,不可抱著“不勞而獲”的錯誤心態(tài)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2:“資金互助”卻是傳銷騙局


2014年9月份以來,陳某1伙同鄭某、師某、張某、陳某2等人在本市靜海區(qū)組織“資金互助游戲”。該游戲分為大盤和小盤。大、小盤又由下至上各分為發(fā)展級、A級、B級、C級四級模式。在小盤中,發(fā)展方式為一帶二,參加人員繳納1萬元成為發(fā)展級,發(fā)展級通過拉人頭的方式可向上升級,發(fā)展級達到8人,A級每人可獲利0.3萬元,B級每人可獲利0.8萬元,C級出局可獲利5.2萬元,小盤出局的C級繳納3.6萬元即可成為大盤的發(fā)展級。在大盤中,發(fā)展方式為一帶三,發(fā)展級達到27人,A級每人可獲利1.2萬元,B級每人可獲利5.4萬元,C級出局可獲利70.2萬元。截至案發(fā),該傳銷組織共組建大盤13個(其中9個發(fā)展級人員不全),發(fā)展級共145人,繳納資金520.2萬元,C級出局4次。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積極發(fā)展下線,并采取接待、培訓、講課等方式開展傳銷活動。其中,陳某1獲利72.9萬元;鄭某獲利39萬元;師某獲利39萬元;張某獲利39萬元;陳某2獲利37.8萬元。一審法院對五名被告人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我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與剛才的經典傳銷案例不同,本案是一起經過了一定“變異”的新型傳銷案例。本案中的傳銷組織是以共同參與所謂“資金互助游戲”的形式出現(xiàn)的,其大盤小盤的劃分方式、一帶二與一帶三的不同發(fā)展方式、所謂“出局”概念的引入等等,都與常見的傳銷組織有所不同,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撥開這些創(chuàng)新美化的迷霧之后,我們看到的依然是一個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而形成的傳銷組織。一方面這提醒我們,隨著打擊非法傳銷工作的日益見效,傳銷組織也采取了種種手段來偽裝自己、美化自己,需要公眾更加提高警惕、仔細甄別;另一方面也要提示大家,無論傳銷組織采取了什么樣的名目、借口來“改頭換面”,其“繳納會費、層級返利”的本質卻不會改變,希望公眾能夠認清傳銷本質,切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斷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識和風險意識,以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


案例3:輕信投資,血本無歸


聚優(yōu)資本(香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優(yōu)資本)系在中國香港注冊,以經營外匯投資、綠色能源、非洲鐵路等項目為內容的公司。該公司通過設立網站,在網站上運營碳排放交易平臺,以為客戶帶來高額穩(wěn)定收益為誘餌,誘使客戶投資。公司投資額分5個級別,以美金幣為單位,投資1400元(轉換為200美金幣)為一星,7000元(轉換為1000美金幣)為二星,21000元(轉換為3000美金幣)為三星,35000元(轉換為5000美金幣)為四星,70000元(轉換為10000美金幣)為五星,投資后每兩天進行一次分紅,六七個月即可以回本,回本后還可得到投資額3倍的利潤。此外,公司還設直推獎和碰對獎,直推獎為每直接找一個人,按所找投資人的投資數(shù)額,得該投資額的5%至10%;碰對獎需要所找的人兩兩碰對,得碰對的兩人中投資最小額的10%。上述分紅和獎勵都以美金幣的形式存到公司網站上每人注冊的相應賬戶中。投資人將資金交給地區(qū)介紹人,由地區(qū)介紹人將資金打入公司指定的賬戶,便可在公司網站上注冊獲得一個用戶名和密碼,投資人可以在網站上查看自己的投資和獲利情況,并可按照公司的要求在網站上提現(xiàn)。


2014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通過林某某(另案處理)介紹獲知聚優(yōu)資本投資項目后,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薊縣地區(qū)以宣傳介紹的方式發(fā)展了董某某、衡某某作為其下線,董某某又發(fā)展了包某某、馬某某、崔某某、劉某某等加入該傳銷組織,包某某后又發(fā)展了劉某、周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等加入該傳銷組織。被告人范某某累計發(fā)展人員達四十余人且層級達八級以上,被告人董某某累計發(fā)展人員達四十余人且層級達七級以上,被告人包某某累計發(fā)展人員達三十余人且層級達六級以上。一審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不等,對其自愿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我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傳銷案。犯罪分子通過互聯(lián)網,以高息為誘餌,誘騙投資人購買所謂的產品加入傳銷組織,并發(fā)展下線繼續(xù)拉來投資人,形成一定的層級,每個層級的人根據(jù)下線投資人的投資額獲取不同比例的提成。本案有三個特征:1、董某某、包某某本是被害人,被范某某等人發(fā)展進入傳銷組織后,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又發(fā)展下線,最終成為被告人。2、被害人基本上都是被告人的親戚、朋友和鄰居,受被告人利益蠱惑而加入傳銷組織。3、被害人受高息誘惑,貪圖小利,最終經濟受到大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大家貪圖小利的心理,犯罪才得逞,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要培養(yǎng)正確的理財觀念,不被蠅頭小利所誘惑,守住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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