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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組織以介紹工作為名誘騙至鷹潭市 拘禁被害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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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7-08-01 20:57作者:錢學明 鄒文娣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近日,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涂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1 時許,被害人王某被原同事孫某(另案處理)以介紹工作為名騙至傳銷窩點。被告人丁某按照傳銷窩點主任的指示,安排被告人張某、李某、涂某、余某與自己一起在男寢室等待。王某被帶進男寢室后,發(fā)現(xiàn)情況不對欲離開,丁某迅速堵住房門,張某拉住李,不讓其離開,李某、涂某、余某等人也上前對其圍堵,王某發(fā)現(xiàn)無法離開后,便放棄了反抗。隨后,丁某、張某、李某、涂某、余某等人在窩點內(nèi)對王某實施貼身看管,其中丁某、李某對王某進行授課“洗腦”。同時, 丁某負責管理窩點內(nèi)事務(wù),并將王某的手機卡插入一老式手機內(nèi),以控制其隨意與外界聯(lián)系。
  2017年2月15日上午10時許,公安民警查獲該傳銷窩點,抓獲本案五被告人,解救了被害人王某。歸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非法拘禁王某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張某、李某、涂某、余某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均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張某、李某、涂某、余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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