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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出租屋管理 有效打擊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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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1-12-28 21:57作者:李新啟來源:湖北日報

  湖北日報訊 近年來,為斬斷傳銷“魔掌”,工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加強宣傳教育、建立傳銷群防群控系統(tǒng)、加大打擊力度、嚴懲傳銷組織策劃者和骨干分子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遏制了傳銷的蔓延勢頭。但要清醒地看到,傳銷組織屢打不絕、屢驅不散、屢遣不返,一個重要原因是出租屋成了傳銷活動賴以生存的溫床。

  為使傳銷更加隱蔽化,傳銷組織向城郊區(qū)域進軍,他們往往開出比他人高出一截的房租?!熬訍圬?,取之有道”,房主即使知道這是違法,也難免不會“心隨傳動”。事實上,為了長期取得租賃費,一些房主甚至與傳銷人員“同流合污”,為其站崗放哨,與執(zhí)法人員“躲貓貓”。

  根據(jù)《禁止傳銷條例》規(guī)定,市民如果把房屋出租給進行傳銷活動的不法分子,房東發(fā)現(xiàn)房客有異常行為不舉報,反而為傳銷提供經(jīng)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的,工商和公安部門可以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受執(zhí)法手段的制約,這一規(guī)定真正實施起來還有一定難度。與此佐證的是,執(zhí)法部門在搗毀傳銷“部落”,遣散傳銷人員,重懲骨干分子的同時,讀者從報道中極少看到違法出租屋主受處罰的案例。

  筆者認為,要有效地打擊傳銷,做好出租屋的管理至為關鍵。首先要增強出租屋主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自覺把好第一關,防止傳銷分子入住。其次,要讓自覺規(guī)范成為出租行為之常態(tài),必須在責任部門監(jiān)管之外實施綜合治理。如對為傳銷提供場所的屋主,可由供水、供電部門進行停水、停電等強制性處理;對有工作單位而提供場所給傳銷人員的出租屋主,可提請相關單位對當事人實行停薪、停職和限期改正的處理等等。

  如此“拔出蘿卜揪出泥”,從源頭上卡住傳銷的軟肋,使出租屋主不想租、不敢租、不能租屋給傳銷人員,鏟除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土壤,我們就能鏟除傳銷這一“經(jīng)濟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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