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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1040工程”傳銷案宣判 二被告分別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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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7-11-12 14:03作者:余樊 周舟來源:人民網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反傳銷咨詢救助網9月3日訊 9月2日電  9月2日,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傳銷案,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鋃鐺入獄。
        “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也叫“1040”工程,對外謊稱從事國家開發(fā)項目,實質無任何實體業(yè)務。該傳銷組織主要通過召開行業(yè)工作會議、傳達指示、通知等活動,對下線人員進行邀約技巧的訓練以及傳授給新人洗腦的方法,同時積極發(fā)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要求下線交納3800元至69800元的入門費,并依照層級排位、級別和發(fā)展下線的數量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在北海市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孫某某等多人作為其下線,隨著下線人員不斷的增加,李某某晉升為A級老總。孫某某加入李某某領導的傳銷組織后,迅速發(fā)展多名下線,在短時間內晉升為A級老總。之后,二被告積極地為下線人員洗腦授課,向下線人員發(fā)布指示和命令。
       2015年4月份,為了逃避北海市執(zhí)法部門的打擊,兩名被告以政府需要把在北海市發(fā)展“資本運作”較好的團隊分流到防城港市為理由,將人數多達500余人的傳銷組織轉移到防城港市,繼續(xù)發(fā)展傳銷活動。2015年9月,二被告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孫某某明知傳銷是國家禁止的違法行為,為達到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二被告先后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并在組織內積極活動,為下線人員洗腦授課,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案發(fā)前,李某某已晉升為A8級老總,孫某某已晉升為A5級老總,二人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均已超過30人,且層級已達三級以上,李某某、孫某某在團隊發(fā)展過程中起到組織、領導的重要作用,二被告的行徑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孫某某因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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