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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傳銷案件中 賬目查詢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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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5-04-12 23:57作者:舒仁慶來源:中國工商報
  伴隨著金融業(yè)的發(fā)展,資金的收取和支付方式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第三方支付系統的蓬勃發(fā)展不僅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便利,也為一些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新的手段。在查處傳銷案件中,如何運用好銀行和第三方支付系統查賬的數據,筆者提出以下淺見。
  案前查詢賬目信息
  一是突破手段瓶頸。當前傳銷案件的組織者多數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吸納傳銷資金,而《商業(y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倍督箓麂N條例》是下位法,工商部門在辦理傳銷案件中無權查詢個人賬戶。所以,要充分發(fā)揮舉報人的作用,利用參與者本人可以查詢個人賬戶明細的便利條件,打印翔實的銀行流水,進行分析研判。
  二是突破技術障礙。要發(fā)揮工商部門認定傳銷行為方面的優(yōu)勢,運用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币虼?,對構成犯罪的傳銷案件要及時借助公安機關的手段,對涉案人員的個人賬戶進行查詢。
  三是突破地域局限。傳銷案件辦理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外地個人和企業(yè)賬戶查詢,要在辦案中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運用公安、工商的協查機制取得賬戶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幫助,查詢涉案企業(yè)和人員的銀行流水。
  案中運用賬目信息
  運用賬目信息追蹤資金流向。找到傳銷組織匯聚資金的“資金池”,是成功辦理傳銷案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查詢個人賬戶時,要咬住2至3個交納入門費的個人賬戶的資金去向,繪制資金流向圖,分析“資金池”是單個還是多個,分析賬號所處的地域、開戶行、持有人、控制人、資金匯集的規(guī)律、資金分配的方式,這些是構成資金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運用賬目信息分析參與者關聯關系。收集傳銷案件參與者的賬戶信息,找出交納入門費帶有共性的規(guī)律,得到傳銷組織的收款賬號,分析收款賬戶持有人開戶信息、資金支出流向和規(guī)律,從而判斷組織者與組織者之間的關聯關系、參與者與組織者的關聯關系、負責傳銷組織內部工作人員的數量等信息,為繪制傳銷組織的人員結構圖提供依據。
  運用賬目信息計算涉案資金規(guī)模。抓住“資金池”賬戶,從上至下、從內向外梳理涉案資金,借助人員層級圖,讓資金流水與組織者、參與者關聯在一起,使組織者、參與者從“資金池”分得的資金全部通過銀行賬戶或參與者的筆錄貫穿鏈接在一起,從而清楚認定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對其進行依法沒收。
  案終整理賬目信息
  一是對電子賬目證據整理。傳銷人員的銀行流水往往交易量非常大,一些銀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調取的證據很多都是電子數據,而一些傳銷參與者和小頭目的銀行流水能用作證據使用的數據還不到10%。因此對取得的海量傳銷參與者銀行流水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要取其精要,把與案件相關的銀行流水證據保留,并請銀行或當事人蓋章、簽字確認。
  二是組織者賬目流水整理。傳銷組織者為了藏匿資金,經常會在多個銀行開設賬戶,有的甚至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運作。因此,鎖定傳銷組織頭目后,要對其名下的所有銀行賬戶進行查詢,并從中發(fā)現收入的固定來源,鎖定組織者與傳銷“資金池”之間的通道,計算出組織者通過傳銷違法行為斂財的數額。
  三是排查賬目中的矛盾。傳銷案件涉及的個人和單位賬戶較多,由于計算口徑、入賬時間、跨行轉賬、第三方支付等因素的影響,難免在計算違法所得過程中會出現涉案資金的重復計算、遺漏、非傳銷資金等問題。要在調查取證的后期,對照繪制的人員鏈,逐個核對資金流向,剔除與涉案人員筆錄反映資金情況和人員加入時間等相互矛盾的部分資金,最終形成完整的資金鏈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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