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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北海傳銷當“老總” 母子雙雙被判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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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6-02-02 14:35作者:彭美英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法院
導讀: 母親彭某蓉加入資本運作時購買兩個份額,拉兒子姜某入伙,成為兒子的下線,兩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超過30人,共同非法牟利。近日,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母子彭某蓉、姜某涉嫌組織、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案進行一審判決:彭某蓉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
    母親彭某蓉加入資本運作時購買兩個份額,拉兒子姜某入伙,成為兒子的下線,兩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超過30人,共同非法牟利。近日,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母子彭某蓉、姜某涉嫌組織、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案進行一審判決:彭某蓉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五萬。
  彭某蓉、姜某母子是江蘇人,母親被捕前是無業(yè)人士,兒子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銷售行業(yè)。2012年,彭某蓉被夏某忠叫到北海加入“資本運作”,取網名“開心”,正式成為以夏某忠為首的傳銷體系中的人員,并成為兒子姜某的下線。兩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在北海市銀海區(qū)、海城區(qū)等地積極發(fā)展下線,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達到老總級別,姜某為A2老總,彭某蓉為Al老總。2014年12月31日,姜某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彭某蓉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蓉、姜某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二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 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宇蓉是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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