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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組織老總大肆發(fā)展傳銷活動下線斂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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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5-10-12 15:56作者:鮑觀升來源:正義網
導讀: 為了攫取暴利,不惜鋌而走險,以項目投資為名,大肆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組織、領導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潯陽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組
     為了攫取暴利,不惜鋌而走險,以項目投資為名,大肆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組織、領導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潯陽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0年,被告人許某經其朋友介紹,在湖南省株洲市加入了一個名為“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并開始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以投資項目為名,要求新成員繳納3800元獲得加入資格,之后再繳納66000元作為項目投資的股份。該傳銷組織根據每個參加者名下所繳納的份額,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并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及繳納的份額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瓣柟夤こ獭眰麂N組織分為主任、經理、老總、大老總。新成員繳納69800元后成為主任,之后按3300元為1份額,達到65份晉升經理,成為老總則需達到600份。被告人許某、王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均為老總級別。至案發(fā)時,被告人許某、王某發(fā)展傳銷活動人員已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項目投資為名,組織、領導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鮑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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