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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小額資本運作”搞傳銷 3名男子在蘭各領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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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5-05-13 16:15作者:李輝來源:中國網(wǎng)-中國視窗
導讀: 5月6日,城關區(qū)法院公布了3起廣西桂林小額資本運作傳銷案,涉案人年齡均在50歲左右。 2008年2月,山東籍男子李某甲在廣西省桂林市經程某某介紹投入6.98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參加了小額資本運作,后要求下線投入份額6.98萬元進行投資以獲得加入資格,再按照1+3
  5月6日,城關區(qū)法院公布了3起廣西桂林“小額資本運作”傳銷案,涉案人年齡均在50歲左右。
  2008年2月,山東籍男子李某甲在廣西省桂林市經程某某介紹投入6.98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參加了小額資本運作,后要求下線投入份額6.98萬元進行投資以獲得加入資格,再按照1+3(即一個人加入后,加入者再介紹三個人加入,成為一變三、三變九、九變二十七幾何倍增)和五級三階制(即: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yè)務員)的運作模式組成階層,以發(fā)展下線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jù),先后在蘭州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30余人,且成為高級業(yè)務員A1級,層級達到3級以上。
  2009年3月,上海籍男子李某乙以同樣的方式先后在蘭州市等地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成員36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即高級業(yè)務員A2級別。2008年10月至2012年2月,甘肅籍男子孫某在蘭州市等地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40余人。2014年9月,孫某、李某乙分別向警方投案自首。
  城關區(qū)法院一審后認為,李某甲、李某乙、孫某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1年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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