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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加入傳銷致一男子墜樓身亡 4傳銷人員被判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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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07-14 18:58作者:譚君來源:澎湃新聞

“不讓離開就跳樓。”急著離開傳銷窩點的李亮(化名)真的急了,然而,誘騙他進入傳銷窩點的4名傳銷組織成員依然試圖阻止李亮離開,直至李亮墜樓身亡。


非法傳銷又添一起命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近日公布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4名傳銷組織成員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四年四個月。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朱金艷(女)、易鵬、黎露(女)、丁晨晨均系90后,案發(fā)前在都江堰市從事傳銷活動。2016年9月28日,朱金艷為發(fā)展傳銷組織下線,以談戀愛為名將被害人李亮誘騙至都江堰市。之后,朱金艷、黎露、易鵬通過帶李亮游玩等方式對李亮進行感情拉攏,并于2016年9月30日晚將李亮騙至租住在都江堰市青城路華僑商業(yè)城單元樓內(nèi)的傳銷窩點。


2016年10月3日上午10時許,黎露正式向李亮介紹“天津天獅”組織經(jīng)營模式。李亮發(fā)現(xiàn)該組織疑似傳銷組織后,遂收拾行李準備離開,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以吵架、勸說、把守大門等方式,阻止李亮離開。李亮提出不讓自己離開就跳樓,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卻仍然通過勸說等方式試圖阻止他離開。直至當日下午2時許,李亮墜樓身亡。


案發(fā)當日下午4時許,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派出所投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份判決書在事實認定上,并沒有就李亮如何墜樓、什么情況下墜樓予以詳細闡述。澎湃新聞查詢多份傳銷案裁判文書,發(fā)現(xiàn)以談戀愛為名將人誘騙至傳銷窩點,然后逼迫其加入傳銷組織,已成為很多傳銷組織成員發(fā)展下線運用的手段,并釀成多起刑事案件。


2018年5月3日,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李亮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4名被告人賠償。2018年5月22日,經(jīng)法院組織調(diào)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朱金艷、丁晨晨的家屬分別向被害人的父母支付賠償款80000元,共計160000元。李亮的家屬分別對被告人朱金艷、丁晨晨出具了諒解書,希望法院從輕處罰。達成和解后,李亮的父母撤回了對4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為了發(fā)展傳銷組織下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死亡,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yīng)當受到法律的懲處。4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均系初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朱金艷、丁晨晨的家屬對被害人的家屬積極進行了經(jīng)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朱金艷、丁晨晨的諒解,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5月23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金艷、易鵬、黎露、丁晨晨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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