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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獅”傳銷團伙致大學生死亡 組織者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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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8-11-10 19:03作者:周凌如來源:瀟湘晨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并致他人死亡,近日,湘潭縣人民法院對李旭成、蔡權汛、李順彬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


2015年,被告人李旭成、蔡權汛、李順彬、余國?。戆柑幚恚┙?jīng)人介紹,在江蘇省鎮(zhèn)江市加入名為“天津天獅”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推銷擬產(chǎn)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一份產(chǎn)品獲得加入資格,隨后將人員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該組織發(fā)展新人后,采取收繳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現(xiàn)金以及派人監(jiān)視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對成員“洗腦”,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


2016年6月,“天津天獅”公司搬遷到湖北鐘祥發(fā)展。2017年8月4日,該組織在鐘祥市發(fā)展湖南籍大學生林華蓉的過程中,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沒收手機等非法方式,誘導林華蓉參與該組織,并施以精神壓力,最終導致林華蓉跳河死亡,后該傳銷組織34名成員全部轉移到湘潭縣易俗河鎮(zhèn)繼續(xù)進行傳銷活動。2017年8月10日,公安機關將包括李旭成、蔡權汛、李順彬、余國健等四人在內的38名傳銷人員全部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旭成、蔡權汛、李順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騙取財物,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造成被害人林華蓉跳河自殺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嚴重,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被告人李旭成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蔡權汛、李順彬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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