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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3800元賺取381萬?浙江兩男子參加長沙傳銷獲利80余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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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2-27 19:30作者:金融智商稅來源:金融智商稅

金融智商稅獲悉,去年3月8日,長沙市岳麓區(qū)法院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浙江男子韓某根、林某涵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二年十個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五萬元。法院宣判后,二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


經查,2009年,顧某經孫某介紹在長沙市加入長沙“自愿連鎖經營業(yè)”傳銷組織。后因其下面人員迅速發(fā)展壯大而拉出去單干獨立體系,在長沙市岳麓區(qū)楓林綠洲、麓山名園等小區(qū)從事傳銷活動,并成為傳銷組織的體系總裁。


該傳銷組織以“連鎖經營業(yè)”為名,實行所謂的“純資本運作”,宣傳“投資3800元可以賺取381萬,投資69800元可以賺取1040萬元”的理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上線”發(fā)展“下線”,拉人頭的方式不斷吸收新人加入,要求參加者繳納金錢申購份額以獲取加入資格,按照“五級三階制”的份額獲取相應層級。


五級是按照申購的份額劃分:1-2份為實習業(yè)務員,3-9份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為業(yè)務主任,65-599份為業(yè)務經理,600份以上為高級經理(老總)。


三階是指三個晉升階段:第一晉升階段為實習業(yè)務員晉升為主任,這個只要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份額;第二階段為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5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2名業(yè)務主任;第三階段為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經理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份額達到600份以上,二是必須直接培養(yǎng)出3名業(yè)務經理。


為方便管理,該傳銷組織內按行政級別劃分為總裁、總監(jiān)、大總管、總管、業(yè)務員。組織要求成員不斷發(fā)展下線提高自身的份額以獲得晉升,從而獲取更高比例的提成和返利。


成員在自己的親戚、朋友、熟人中間物色對象進行“邀約”。加入組織的成員需繳納相應的進項進行申購獲取份額,第一份為3800元,從第二份開始為3300元,最多可以申購21份,共69800元。


另外,成員自己直接發(fā)展的下線及下線發(fā)展下線,所申購份額可以累計計算。組織規(guī)定繳納69800元可以獲得19000元的返利,與之對應的主任、經理、高級經理可獲得提成。并要求所有新人將申購份額的錢款一律交至申購主管的銀行賬戶。


同時,新人繳納的申購份額錢款的銀行回單、身份證復印件、照片以及上線提供的小票找申購總管填寫申購單。辦理完成后,由申購總管交總裁計算提成。所有傳銷組織成員都被要求辦理一張銀行卡,成員的返利和提成均通過電子銀行轉賬的方式逐層發(fā)放。


2010年10月份,韓某被自己的丈夫倪某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2011年3月份,韓某介紹自己的弟弟韓某根并繳納69800元加入“連鎖經營業(yè)”傳銷組織,然后發(fā)展被告人林某涵及勵某、韓某為直接下線。截止案發(fā),韓某根、林某涵二人都達到高級經理級別,發(fā)展下線二百余人。各非法獲利人民幣80余萬元。


2017年前后,該二人主動到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二人先后退繳了小部分的違法所得。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根、林某涵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8日,長沙市岳麓區(qū)法院根據(jù)韓某根、林某涵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做出上述判決。法院宣判后,二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近日,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改判,判處韓某根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林某涵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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