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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組織領導傳銷和非法拘禁罪 92名被告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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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08-22 15:54作者:劉萬春來源:人民法院報

       8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及非法拘禁案,92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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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公訴機關審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陸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誘騙與脅迫下加入了窩點位于湖南省長沙市以“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名義開展業(yè)務的非法傳銷組織分支(以下簡稱天津天獅)。因該分支在長沙地區(qū)被公安機關打擊,經過前期考察,2018年8月該分支在被告人陸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將該分支全體人員從湖南省長沙市遷移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在袁州區(qū)中心城區(qū)租住房屋、建立新的傳銷窩點進行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打著天津天獅的名義,以男女交友、介紹工作為幌子誘騙他人進入傳銷組織窩點后再非法拘禁他人,爾后通過上課洗腦等方式讓他人以2800元/套的價格購買產品(實際沒有獲得產品實物)加入傳銷組織,逐漸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傳銷組織分為五個層級進行管理,不定期開會討論傳銷組織的具體事情,并就如何更好地發(fā)展該組織進行探討。各窩點涉案被告人各司其職進行傳銷活動,以交友、介紹工作等為幌子誘騙他人進入傳銷組織,爾后對其進行拘禁、洗腦,強迫其購買產品,先后對10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非法獲利315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等14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天津天獅的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的傳銷活動,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新人,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315萬余元,屬于情節(jié)嚴重;同時上述被告人為迫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應當分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其余78名被告人為迫使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應當分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這92名(其中29人為女性)被告人涉及云南、四川、山西、貴州、河南、湖北等多個省份,以廣西籍的居多,除漢族外,還有壯、苗、瑤、哈尼族的,最大年齡36歲,最小年齡剛滿19歲。他們當中,除大學本科4人和大專學歷14人外,其余多數為高中及高中以下學歷。


  據主審法官介紹,該案系袁州區(qū)人民法院迄今為止刑事庭審被告人人數最多的案件,在該院尚屬首例。


  由于該案涉及被告人人數較多,目前還在審理當中,將在庭審結束后依法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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