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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轉發(fā)時應慎重!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也涉?zhèn)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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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1-05 18:53

近日某網警自媒體號轉發(fā)一篇題目為《警方破獲“國脈天網”特大傳銷案,涉案資金高達1.3億元!》的文章。 整篇看下來,感覺以上一篇“洗地”的文章。


通過梳理發(fā)現,某網警自媒體號轉載來源是一個叫做“防騙大數據”的自媒體號,而“防騙大數據”轉載來源是“民主與法制周刊”。而該文章的員標題是《是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還是非法傳銷?》。


在該文章中赫然出現多處對辦理此案的執(zhí)法機關的不實內容。該文章中提到“國脈天網”的運營方發(fā)展的會員高達20余萬人。一個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數如此之多的刑事案件,該文章作者卻拿“此案至今未結”為由明顯不合邏輯,涉嫌故意“帶節(jié)奏”,誤導不明真相的讀者。


實際上,執(zhí)法部門在辦理一件涉眾型刑事案件,從查處、審查、起訴以及到最終宣判,快則需要一年左右,慢則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


另外,該文章作者以涉嫌“組織、領導非法傳銷罪”來闡述山東省聊城市公安機關對國脈電信公司立案罪名,也凸顯了該作者的不嚴謹。我國根本沒有“組織、領導非法傳銷罪”這一罪名,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有的傳銷活動都是違法行為。


該文章的作者還提到,國脈電信公司涉案事件已經嚴重打擊了企業(yè)自身形象、商業(yè)信譽,由于公司賬戶被查封,負責人被控制,造成公司無法正常運營, 不能正常給中國聯(lián)通結算支付相應費用,造成20多萬“天網卡”的用戶使用不暢,無法正常購買“天網卡”,已經引起了大量投訴。不僅導致中國聯(lián)通無法正常收回資金,損害了國有資產,而且埋下了群體事件的隱患,造成了消極的社會效應。


很明顯,該段內容更是讓眾多讀者浮想聯(lián)翩,甚至產生誤會。


該作者隨后又闡述了“國脈電信”推廣“天網卡”的運營模式。文中還以《禁止傳銷條例》中的第二條和第七條的傳銷定義作為輔助說明。并稱“國脈電信”所提供的“天網卡”“流量放心用”等涉案產品,沒有不提供真實的或提供價高質劣甚至假冒偽劣產品或服務。


從上述觀點看,該作者明顯存在歪曲法律的行為?!督箓麂N條例》第七條中明確提到,要求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而不是“不提供真實的或提供價高質劣甚至假冒偽劣產品或服務?!?/p>


另外,該作者還稱,國脈電信公司的直接推廣模式和代理推廣模式則脫胎于“云集”電商平臺。該作者估計不知道“云集”電商平臺的主體公司因為組織、策劃傳銷,在2017被杭州濱江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沒958萬余元。


在該文章中,作者多次拿中國聯(lián)通為國脈電信公司背書。并稱“國脈電信”推出的“天網卡”等電信增值服務,受到中國聯(lián)通的充分肯定。


但實際上,中國聯(lián)通回復稱,“國脈天王卡為中國聯(lián)通標準產品,沒有和和任何組織或機構合作。任何所謂的股票、分紅、開網等事項,也與中國聯(lián)通無關”。


至于,國脈電信公司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由檢察院審查以及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去判決認定的。作為媒體或自媒體不應該盲目的去發(fā)布或轉發(fā)一些涉及虛假宣傳和不實的文章。


由于官方媒體的特殊性,在轉發(fā)相關文章時,更應該慎重,要保持客觀公正,不應發(fā)布帶有明顯類似傾向性的文章。不僅會降低該官方媒體在群眾中的公信力,還會誤導讀者,錯誤的解讀事情的本身。


其次,然后新型的營銷模式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疇之內,當被質疑涉嫌非法集資、傳銷等行為時,公司應該正本清源、自查自糾,防止虛假宣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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