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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受審!屯溪區(qū)法院公開庭審一起傳銷涉惡團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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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1-25 17:56作者:吳遲來源: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11月21日,屯溪區(qū)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朱某等12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罪一案,案件公訴人、12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家屬,各鎮(zhèn)、街、區(qū)直單位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及群眾等100余人現(xiàn)場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天津天獅”非法傳銷人員約40人從浙江武義轉移至黃山市屯溪區(qū),租用房屋建立5個新窩點。該團伙從高到低為A、B、C、D、E五個級別,新人加入至少購買2800元的虛擬產品,并采取“拉人頭”的方式提升級別,獲取一定提成。該團伙采取以“家”的模式進行管理,由其中的C級別成員擔任“家長”,每個“家”即一個傳銷窩點,成員約十余人。“家長”對成員進行分工,對“家”進行管理,每個“家”的成員不定期交換流動。團伙成員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等借口,將同學、親戚、朋友騙至屯溪,代入傳銷窩點,以充電為由騙走手機,限制被害人與外界的聯(lián)系,并采取跟蹤貼靠、威脅、恐嚇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終迫使被害人放棄抗拒,實現(xiàn)認同,購買虛擬產品,成為傳銷組織的一員。周某(另案處理)作為傳銷團伙中的大C級別,系屯溪5個窩點的負責人,對小C級別“家長”進行管理,指使安排對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具體事宜。本案被告人朱某、宋某作為小C級別成員對各自負責的“家庭成員”進行管理,并安排各成員具體工作。

公訴機關認為,本案系惡勢力犯罪,12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朱某、宋某刑事責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12名被告人刑事責任。朱某、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韓某等10人系從犯。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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