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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組織”一鍋端!贛州經開區(qū)法院審理一起19人涉惡勢力傳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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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2-10 17:16作者:贛州經開區(qū)檢察院來源:贛州經開區(qū)檢察院

11月27日,由贛州經開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19人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公開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

案件信息發(fā)布

被告人陳某、姜某、楊某(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擔任傳銷組織經理,以非法傳銷為目的召集被告人熊某、張某、唐某等19人,長期在贛州蓉江新區(qū)潭口鎮(zhèn)、南康區(qū)等地從事傳銷活動。

此19人在陳某、姜某、楊某的授意下到各傳銷窩點串門,對新進傳銷人員通過搜身、扣押隨身物品及證件、反鎖房門、言語威脅、侮辱體罰甚至毆打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現(xiàn)金或告知銀行、微信取款密碼,以非法獲取被害人錢財。

2019年1月至3月,傳銷組織共實施 搶劫和非法拘禁8起,受害人8人,涉案金額達19萬余元。

經審查,此傳銷集團為了非法獲取他人錢財,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經濟損失和巨大精神傷害,已形成惡勢力集團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應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背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處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處3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處10年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來源:贛州經開區(qū)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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