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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鑫圓系”傳銷案宣判!被告人上訴稱不構成犯罪 二審法院糾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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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2-28 18:44作者:鷹鑒來源:鷹鑒

鷹鑒了解到,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男子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四川鑫圓公司名義,通過設置積分獎、現(xiàn)金獎等方式,以積分返利形式,積極參加并發(fā)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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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擊“鑫圓系”傳銷現(xiàn)場


2月20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該起“鑫圓系”傳銷案的二審判決書。在一審期間,被告人吳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宣判后,吳某不服該判決,以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由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對吳某的量刑。


2016年7月,楊志偉、莊健、斯孝正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共同策劃,以“發(fā)展共享經濟”的名義,非法設立“國家共享經濟創(chuàng)新交易示范中心”網絡平臺,籌建了“鑫圓共享經濟組織”,以投入11.7%資金,可獲得8.547倍的高額回報并設置有推薦獎、管理獎為誘餌,大肆宣傳,層層發(fā)展會員加入。


楊志偉等人又以“示范中心”為“鑫圓”共享經濟組織總部,線上建立“鑫圓共享商城”平臺,并向下發(fā)展“慈善”、“設備”和“創(chuàng)業(yè)”等28個虛假產業(yè)鏈,參與人員通過訪問其網站,填寫真實身份信息并綁定銀行卡號注冊成為會員,按照要求打款至指定賬號并上傳打款憑證及以上信息,待審核通過后開始獲得返利。


注冊成為會員后系統(tǒng)會生成一個用于確定推薦人、形成層級、確立下線會員數(shù)的獨一無二的二維碼,進行推薦獎和業(yè)績獎的返利。參與人員按照11.7%的份額繳納現(xiàn)金注冊成為會員,4年6個月19天可獲得100%積分獎勵(1積分=1元人民幣),每日按照萬分之六比例返還到會員賬戶,積分達到500分以上可提現(xiàn),提現(xiàn)扣除5%手續(xù)費。


該組織成立后,楊志偉等人對外宣稱,該平臺是國家唯一消費增值官方平臺、在海南與國家相關部門合作有九萬億噸頁巖油存量、在雅安市擁有價值十萬億元的漢白玉合作開發(fā)權,并通過召開會議、參加活動、舉辦大型演唱會、利用網絡媒體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2017年初,吳某以四川鑫圓公司名義,打著“國家共享經濟發(fā)展理念”的幌子,依托“國家共享經濟創(chuàng)新交易中心”的運營平臺,通過推薦他人投資、代理接受他人“報單”即可獲得返現(xiàn)獎勵等營銷模式,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


截至案發(fā),吳某在銅陵地區(qū)的下線會員總數(shù)共463人,投入資金共計1030萬余元。其中,在服飾產業(yè)共有下線92人,總投資金額616萬余元;在園林產業(yè)共有下線88人,總投資金額231萬余元,在共享點餐產業(yè)共有下線283人,總投資金額183萬余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吳洪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吳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原判認為:吳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發(fā)后,吳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罰。依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宣判后,吳某不服該判決,以自己不是組織者、領導者,且沒有騙取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在案證據(jù)確實、充分,建議二審法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吳某無正當理由對認罪認罰反悔,原判對其基于認罪認罰的從寬量刑已無法律基礎,建議對其量刑依法糾正。


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準確,吳某在本案證據(jù)未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否認犯罪事實和反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既不認罪,又不認罰,使原判基于吳某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失去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在原判基礎上,適當加重對上訴人吳某的刑罰。


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此文來源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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