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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新余渝水法院對兩起傳銷惡勢力犯罪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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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5-31 08:49作者: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來源: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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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某等21人涉惡案

  近日,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種某等21人傳銷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種某等21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


  案 件案 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為牟取非法利益,余某某(另案處理)帶領尹某某、吳某(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等30余名成員從宜春市來到新余市城區(qū),先后在青泉花園、盛景苑等居民小區(qū)建立窩點,組成了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非法組織。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余某某、尹某某、吳某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組織指揮劉某、代某、李某某、高某某、牛某某(上述五人均另案處理)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給被害人身心健康和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害,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組織人數(shù)眾多,長期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形成了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種某等21人是以余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

  余某某以“老總”身份直接指揮“大主任”尹某某、吳某。尹某某、吳某分別指揮“小主任”劉某、李某某、代某、高某某和牛某某。劉某、李某某、代某、高某某和牛某某又分別管理各自窩點,每個窩點有“管事大精”、“大精”、“老板”約10名成員。余某某、尹某某安排女性成員馬某、譚某、劉某英、劉某丁(上述四人均另案處理)利用手機QQ、微信聊天軟件,以交友戀愛為名,先后誘騙柴某、項某等被害人來到新余并進入窩點,并安排窩點成員扮演男友、師傅、黑臉等不同角色。最終以購買虛構的“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化妝產(chǎn)品為名,引誘、脅迫被害人加入其非法組織。該非法組織層級達5級以上,成員達50余人,非法獲取錢財共計人民幣862400元。


  審 判 結 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種某等21人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該案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被告人種某等21人系以余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與成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種某等19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邱某、王某具有毆打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某等40人涉惡案

  近日,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對劉某等40人涉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個月不等。


  案 件 詳 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賀某(另案處理)帶領朱某、武某(該二人均另案處理)等20余人將傳銷組織轉移至新余市發(fā)展,在新余市長青花園、日澤園、青泉花園等居民小區(qū)內(nèi)租賃房屋,建立傳銷窩點,組成了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非法傳銷組織。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間,賀某、朱某、武某先后擔任該組織的老總,指揮大主任曹某等3人(該三人均另案處理),曹某等3人分別指揮小主任顏某等5人(該五人均另案處理),顏某等5人又分別管理各自的傳銷窩點,每個傳銷窩點有成員10人左右,由管家執(zhí)行小主任的安排,負責管理其他成員,管家有馬某等8人(該八人均另案處理)等人,成員有被告人劉某等40人,形成了總管、經(jīng)理、大主任、小主任、業(yè)務員的層級管理模式。該組織主要利用所謂“國寶”(指女性成員)張某等7人(該七人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QQ、微信等聊天軟件,以交友戀愛、找工作為名將他人騙至傳銷窩點,由主任進行分工,管家負責執(zhí)行,安排組織成員分別擔任被害人的師傅、小師傅或扮“黑臉”,通過“抖包”、看守、教打電話報“平安”、上課、勸說等組織流程,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行為,被害人達70余人,給被害人身心健康和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害,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賀某、朱某、武某等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劉某等40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審 判 結 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40人加入以賀某、朱某、武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其中被告人劉某參與搶劫1次,劫得人民幣2800元;參與非法拘禁18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應數(shù)罪并罰;其余被告人參與非法拘禁,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等40人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與成員,起次要作用,均系案中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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