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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九人在南京參與“連鎖經營”傳銷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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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02 18:55作者:綜合中國檢察網(wǎng)來源:綜合中國檢察網(wǎng)

6月2日,李旭反傳團隊通過中國檢察網(wǎng)獲悉,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外公開披露一起“連鎖經營”傳銷起訴書,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孫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蘇某某、何某某、羅某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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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或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以“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guī)定,參加者必須繳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回報可達10400000元。


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jù)自己購買及發(fā)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計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進行管理,團隊由老總領導。團隊內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總管(窗口)、經晨(學習)窗口等職務,負責團隊運轉。


2018年以來,該傳銷組織租住南京市江寧區(qū)麒麟街道紫荊城小區(qū)開展傳銷活動。


2018年間,被告人李某丙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自律配合、被告人蘇某甲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學習總管、被告人李某乙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能力總管。


2019年間,被告人孫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能力總管、被告人李某戊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自律配合、被告人何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學習總管。


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大總管、被告人李某甲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自律總管,被告人羅某甲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申購總管。


該組織層級已達3級以上,組織成員已達30人以上。


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孫某某、李某丙、李某戊、蘇某某、何某某、羅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均觸犯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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