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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費返還積分”為名發(fā)展會員1000多人 悅花越有傳銷骨干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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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18 18:56作者:反傳防騙熱線來源:反傳防騙熱線

6月18日,反傳防騙熱線獲悉,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網絡傳銷案件,楊某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以來,劉某某(已判決)等人成立的北京悅花越有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網站和“悅花越有”手機APP網絡商城的形式,以“消費返還積分”、“推廣返利”等經營活動為名,吸引會員加入,后以升級店鋪星級為由,讓參加者繼續(xù)繳納人民幣1190元、11900元、59500元、119000元不等的費用。



平臺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并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數(shù)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jù),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楊某某經人介紹,注冊并成為了“悅花越有”電子商城的會員。被告人楊某某為獲取利益,積極宣傳“悅花越有”平臺,拉人注冊,在紹興市越城區(qū)、上虞區(qū)、新昌縣等地開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先后發(fā)展了梁某某(已判決)、朱某某、陳某某等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鑒定,“悅花越有”整個會員網絡共115層,被告人楊某某處于第32層,共發(fā)展下線10層,1034個會員賬戶,非法獲利人民幣5.6萬余元。


2019年3月20日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主動向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銷“悅花越有”電子商城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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