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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拆分盤”的形式可以獲得10倍的回報?三名傳銷骨干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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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28 19:03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6月28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衡水市冀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黃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白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所得26000元予以追繳(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被告人黃某甲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繳(已追繳),被告人白某甲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過他人了解到香港天虹珠寶集團內蒙古分公司,該公司對外宣稱通過繳納會費2800元加入公司員工,在六個月的時間內,通過“拆分盤”的形式可以使會員獲得10倍的回報,并且承諾某一地區(qū)會員數量達到一定高難度就會在當地開珠寶店,公司的會員可以用自己的賬戶里的積分直接購買珠寶,而且會員發(fā)展新的會員加入可以獲得提成。


王某甲到呼和浩特市對該公司進行考察后便繳費加入了該公司會員,然后王某甲開始在冀州區(qū)為該公司宣傳,并將被告人黃某甲和白某甲直接發(fā)展為其下線會員,黃某甲和白某甲加入會員后,伙同王某甲一起向自己的熟人、朋友宣傳介紹該公司項目,讓人們繳費加入該公司會員。


到2017年7月份,白某甲下線會員達7層66人,黃某甲下線會員達11層102人。王某甲獲利26000元左右,黃某甲獲利10000元左右,白某甲獲利3000元左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黃某甲于2019年4月8日到衡水市冀州區(qū)投案自首,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到衡水市冀州區(qū)投案自首。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將違法所得26000元退繳至衡水市冀州區(qū)公安局。


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白某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數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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