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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入商洛傳銷組織被傳銷人員毆打、搶劫 傳銷骨干獲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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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6-30 19:39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6月3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搶劫案件,李某虎構(gòu)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一)被告人李某虎與楊某某(已判決)、龍某靖(已判決)均在商州城區(qū)從事傳銷活動。2017年11月16日16時許,被害人任某某被一自稱“賈某某”的女網(wǎng)友騙至商州區(qū),要求其加入傳銷組織,被任某某拒絕。龍某靖指使“賈某某”將任某某誘騙至商州區(qū)XX園附近,并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虎、楊某某到商州區(qū)XX園附近,欲對任某某實施搶劫。任某某到達后,被告人李某虎從身后將任某某抱住摔倒,用木棍擊打任某某腿部,龍某靖對任某某拳打腳踢,楊某某從任某某身上搜出價值1864元VIVOX6SPLUS手機1部及現(xiàn)金1000元,并強行索要了任某某被搶手機密碼及微信和支付寶密碼。

(二)2017年12月2日16時許,被害人萬某某被一自稱“趙欣”的女網(wǎng)友騙至商州,要求其加入傳銷組織,被萬某某拒絕。2017年12月4日12時許,萬某某被“趙欣”誘騙至商州區(qū)商州監(jiān)獄后山,事先在山上等候的被告人李某虎、龍某靖、楊某某等人見萬某某到達后,被告人李某虎上前從身后將萬某某抱住,龍某靖、楊某某對萬某某拳打腳踢,后楊某某從萬某某身上搜出價值1699元磨砂黑VIV0X9手機1部。


(三)2017年12月10日16時許,被害人李某某被一自稱“唐小麗”的女網(wǎng)友騙至商州,要求其加入傳銷組織,被李某某拒絕。次日12時許,“唐小麗”等人將李某某誘騙至商州區(qū)XX公路XX號橋北面山坡。“唐小麗”還以拍照為由索要了李某某價值1044元銀色紅米NOTE4X手機一部。事先在山上等候的被告人李某虎、楊某某、張某某等人見李某某到達后,被告人李某虎從身后將李某某抱住摔倒,并持木棍擊打李某某的身體和頭部,楊某某與張某某對李某某拳打腳踢,逼迫李某某脫掉外套、褲子和鞋,強行索要了李某某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密碼。后李某某趁人不備逃離現(xiàn)場并報警。事后李某某支付寶被盜刷1000余元進行了網(wǎng)上購物。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某虎不服,提出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天虎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有經(jīng)一審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通過毆打、威脅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對上訴人李某虎及其辯護人稱其未參與判決書中所列三起搶劫案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依據(jù)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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