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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1040工程”傳銷案件 出局老總獲刑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0-07-03 19:06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1040工程”傳銷案件。“1040工程”(又稱“連鎖銷售”、“中國商務商會”、“資本運作”)組織是一個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從下至上依次分別為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業(yè)務主任、業(yè)務經理和業(yè)務大經理(業(yè)務大經理也稱老總,分為Al、A2、A3三級)五個級別,參加者以繳納申購款購買資本運作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每名參加者最多購買且購買的份額達到21份(金額為69800元,一次性交納69800元的成員可以得到19000元的返利)后成為該傳銷組織的業(yè)務主任,從而可以最多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成員,并可以從其發(fā)展的下線交納的份額錢中提取數額不等返利,直到其直接下線成為A3級別的老總后其自動從該直接下線處升級并出局,當其三條直接下線全部成為A3級別的老總后其將得到最高1040萬元的返利后完全出局。 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成為Al級別的成員后,該成員便可以收取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交納的份額申購款,并從每份申購款中提取500元的返利直到出局,然后將收取的申購款逐級匯至A3級別的成員銀行賬戶內,由其進行分配。該傳銷組織規(guī)定晉升為A1級別需要在中國工商銀行岳陽市分行開設銀行賬戶,用于接收傳銷資金。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霞經孟多良(已判決)介紹加入了“1040工程”傳銷組織。2012年2月,王某霞追隨孟某良到岳陽市從事傳銷活動,發(fā)展了**譽(已判決)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并將其兄王某1、其姐王某2分別作為其名下的直接下線(未實際開展活動)。被告人王某霞的直接下線王某1自行或在被告人王某霞的幫助下相繼吸收了王某3、劉某1、劉某2等人加入該傳銷組織。 2013年7月12日、9月14日、12月9日,被告人王某霞直接下線**譽逐步成為“1040工程”傳銷組織的A1、A2、A3級別的成員,被告人王某霞先后相應升級為A2、A3老總,并于2013年12月9日從**譽這條線上出局。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霞離開傳銷組織,停止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根據現有證據能夠查明被告人王某霞的直接下線**譽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9日,發(fā)展了3層以上的成員共計41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吸收傳銷資金共計1913800元,其中至2013年12月9日,吸收傳銷人員17人次,實際收取傳銷資金共計829800元。被告人王某霞的名下銀行賬戶接收傳銷資金共計435800元,被告人王某霞從中非法獲利270600元,扣除其傳銷投入203200元,實際非法獲利674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霞在甘肅省蘭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霞退繳違法所得67400元。 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作霞組織、領導以購買份額參與“1040工程”為名,要求參加者以出資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霞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后果,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王作霞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王某霞在本院退繳的違法所得67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