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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山西一傳銷頭目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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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7-14 19:42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7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忻州市五臺縣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件,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6年9月份,經其上線趙某某、智某某(另案起訴)拉攏,宣傳,被告人劉某某來到安徽,于2019年9月19日將48930元投資款打到智某某指定的趙某某的卡上,加入了“民間自愿互助理財”項目參與傳銷活動。該項目宣傳:“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為國家投資的隱形項目,每人投資49800元,再拉3人,3、5個月就能翻盤,6到9個月保本,年收入過百萬。


該“民間志愿互助理財”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的晉級發(fā)展模式,團隊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列分為發(fā)展層、A層、B層、C1層、C2層、C3層。要加入該組織需要投資人交納49800元,交完錢成為該組織的發(fā)展層人員,這時發(fā)展層人員可以發(fā)展下線,同時該組織的其他級別人員也可以發(fā)展下線,發(fā)展來的人員都放在發(fā)展層。



當發(fā)展人員數(shù)達到27人時,發(fā)展層的27人晉升到A層。按加入的順序分別編號1-27,該27人分為3組,每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為一組,2、5、8、11、14、17、20、23、26分為一組。3、6、9、12、15、18、21、24、27分為一組,該三個小組單獨發(fā)展,若其中一組的發(fā)展層人員達到27人,發(fā)展層人員晉升到A層,按上述方式分組,原A層的9人晉升到B層,B層的9人分為3組,每組3人(不需按條件分配)。


晉升到B層的人員,需9個A層的人員及3個B層的人員及1個C1級別的人員共同再去發(fā)展27個發(fā)展層人員,且B層人員需要具備3個以上的直接或間接下線,否則直接被彈出局,彈出局人員可獲得51000元。發(fā)展層每達到27人,則A層、B層、C1層、C2層、C3層逐級晉級,C3層下的三個C2滿員后自動出局。



該組織內部資金收取和分利管理工作由C1層具體負責,新加入的人員將49800元交納C1層后,C1層按照層級將49800元按照固定份額由各層級及相關人員分掉,其中推薦人員獲得8800元的推薦獎,A層人員獲得5000元崗位工資,B層人員獲得4000元工資,C1層人員獲得8000元工資,C2層人員獲得10000元工資,C3層人員獲得14000元工資。


2016年9月至2018年期間,劉某某加入后在五臺縣境通過直接發(fā)展下線8人,直接間接發(fā)展下線共計40余人,直接、間接吸收傳銷資金150萬余元。劉某某成為該平臺的“C1家長”,但其未直接收取、分配下線投資款,其下線的投資款均交給智某某或者智某某指定的上線賬戶,并由智某某及其上線進行分配。劉某某收到智某某給付的推薦獎勵17600元、崗位工資54200元,共計71800元。其退還下線胡某某30000元。


五臺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傳銷組織中積極宣傳發(fā)展下線30人以上,組織層級共6層,直接、間接吸收傳銷資金150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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