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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退賠才是出路!上海威豐案主犯被判無期,11名業(yè)務(wù)員均被處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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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8-05 21:21作者:長沙打非專線來源:長沙打非專線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立案偵查了,業(yè)務(wù)員應(yīng)該怎么辦?千萬不要心存僥幸,指望能夠成為漏網(wǎng)之魚,主動投案、積極退賠才是唯一出路!


7月28日,上海威豐系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主犯韓海湧集資詐騙被處以無期徒刑。


就在一個多月前,6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海威豐系的11名業(yè)務(wù)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都被處以了緩刑。究其原因,除了從犯等因素外,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退賠情況也是法院量刑的考慮因素之一。


8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刊登的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2、周某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至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不等,并處三萬元、兩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一切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


這11名被告人,都是上海威豐系的業(yè)務(wù)員。


就在一周前,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海威豐系非法集資案的主犯韓海湧集資詐騙被處以無期徒刑。


上海威豐案涉案資金37億


上海一中院發(fā)布的消息,將上海威豐系非法集資案的來龍去脈公諸于眾。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韓海湧先后設(shè)立并實際控制被告單位上海威翔股權(quán)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威豐資產(chǎn)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威豐股權(quán)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分別簡稱為威翔股權(quán)、威豐資產(chǎn)、威豐股權(quán))等公司,且在上海開設(shè)多家理財門店,招攬客戶。


2019年10月16日,一審現(xiàn)場。

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韓海湧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投資項目并夸大盈利能力,并以本金利息絕對有保障、具有IPO上市可能,以6%-12%的年化收益、返款及超額利息等為誘餌,公開向9700余名投資人共計非法集資37.31億余元,所得資金匯集至韓海湧控制的銀行賬戶內(nèi),由被告人黃意等人按韓海湧指令支配使用。


至案發(fā),共造成5000余名投資人實際損失10.56億余元。


上海一中院依法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單位上海威翔股權(quán)、威豐資產(chǎn)、威豐股權(quán)2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罰金,韓海湧等7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100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金。


11名業(yè)務(wù)員主動投案、積極退賠


就在上海一中院此次宣判之前,6月24日,上海徐匯區(qū)法院對上海威豐系的11名業(yè)務(wù)員作出了一審宣判。


經(jīng)查,2014年6月至2018年5月,李某2、周某、胡某某等11名被告人受韓海湧雇傭,先后分別在上海威豐資產(chǎn)、威豐股權(quán)徐匯門店擔任業(yè)務(wù)員。期間,上述11名被告人以銷售理財產(chǎn)品為名,采用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經(jīng)司法審計,非吸最多的是李某2,達3705萬元,最少的是胡某某,達122萬元。



案發(fā)后,這11名業(yè)務(wù)員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一審宣判:11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至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不等,并處三萬元、兩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一切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


為何這11名業(yè)務(wù)員都被判了緩刑?


判決書顯示,11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外,11名被告人均有積極退賠的情節(jié)


案發(fā)后,李某2退賠10萬元、周某退賠2萬元、饒某退賠2萬元、王某某退賠1萬元、虞某某退賠5000元、黃某1退賠1萬元、楊某某退賠1萬元、伍某某退賠1萬元、季某某退賠1萬元、黃某2退賠8000元、胡某某退賠1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2退賠5萬元、周某退賠10萬元、饒某退賠8萬元、王某某退賠7萬元、虞某某退賠5萬元、黃某1退賠4萬元、楊某某退賠3萬元、伍某某退賠3萬元、季某某退賠3萬元、黃某2退賠3.5萬元、胡某某退賠2萬元。


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退賠情況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其余10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此文來源:長沙打非專線,版權(quán)歸原作者,如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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