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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季幸福城以養(yǎng)老為名義從事傳銷活動 兩名高層頭目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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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8-07 21:03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8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用公司為掩護,暗中從事傳銷活動,自2017年3月30日至10月31日威海五季公司共計吸收傳銷團隊會員5000余人。


2017年3月,張某1(已判決)在乳山市成立威海五季百合苑幸福城養(yǎng)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五季公司),后吸納從事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負責人趙某1(已判決)等人入股加入。


趙某1等人將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部分成員轉移至威海五季公司后,該組織成員在公司內以推行養(yǎng)老服務為名義,通過“康養(yǎng)機制”模式發(fā)展人員,該模式要求參加者繳納5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其中3300元繳納給威海五季公司,按照康養(yǎng)層會員、一級、二級、主管、經理、總監(jiān)六個層級,以發(fā)展下線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



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8月份作為該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公某于2017年8月份作為副總經理,被告人孔某君自公司成某擔任副總經理,威海五季公司內部設置體系總監(jiān)對傳銷組織進行團隊化管理,并組織實施提供租房及講師講解等工作,自2017年3月30日至10月31日威海五季公司共計吸收傳銷團隊會員5000余人。


偵查機關從五季公司搜查到的電子賬及部分紙質賬目,經審計,該公司2017年3月至11月8日賬面收入會員費18096500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jié)較輕。1.其雖然在五季公司中擔任體系總監(jiān),但對其下面管理多少人并不清楚,且只是形式上管理,除了工資之外,沒有提成和任何經濟收入。本案只有少數證人是其團隊人員,不能把整個五季公司所有的會員都算在其頭上。2.其雖然擔任了三個月的總經理,但公司當時已經亂成一團,其只是徒有虛名,沒有權力,沒有做實質性工作,沒起到組織、領導作用。3.五季公司日常工作包括發(fā)展養(yǎng)老等正常事項,吸收傳銷人員是為了公司的業(yè)務發(fā)展,不能說五季公司就是傳銷組織,也不能因為其以前參加過傳銷組織就說明其在五季公司的工作全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4.其是8月份才臨時成為總經理,公司的決策、吸收會員等工作那時候已經基本結束了。


(二)上訴人不應認定為主犯,和同案判決結果相比,對其量刑過重。


(三)18096500元是五季公司吸收會員所收取的費用,都在公司賬戶內,用于公司發(fā)展、花銷、不能認定為其個人非法所得,不能對其進行追繳。辯護人提出與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查,上訴人高某于2014年左右加入498民間互助理財組織,2015年12月左右至C3級別。2017年3、4月份五季公司成立之初,高等人去北京五季公司考察,后入股20萬元,成為五季公司股東,帶原有團隊加入五季公司。


2017年8月,高接替趙某1任五季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管理事務,向董事會報告會員發(fā)展情況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高作為五季公司的股東、高管,明知五季公司以養(yǎng)老為名,從事傳銷活動,仍然為傳銷活動的實施提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場地、講師講課等服務,并對傳銷人員進行團隊化管理,進行日常化管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對傳銷組織的建立和擴大起關鍵作用,屬于組織者、領導者。


該傳銷組織共設六級,發(fā)展會員5000余人,應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情節(jié)嚴重,高作為組織、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對所組織、領導的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共同犯罪違法所得應當向共同犯罪人追繳。高及其辯護人的該部分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在案證據不符,于法無據,中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高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高輝作為五季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事務,應當認定為主犯。原審法院根據高在涉案傳銷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獲利數額等情況,對其作出前述處罰,并無不當,高輝及其辯護人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中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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