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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間互助小額理財”為名在無錫開展傳銷活動 三名五星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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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8-28 16:33作者:李旭反傳銷團隊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8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民間互助的小額理財項目”為名,在無錫濱湖區(qū)開展傳銷活動。三名“五星”頭目被公訴。


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牟某某等人至本市濱湖區(qū)開展以“民間互助的小額理財項目”為名,實為“拉人頭”、收取“加入資格費”的非法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規(guī)定,每個參加者須一次性支付人民幣69600元購買21份份額晉升為三星人員,扣除一星和二星的崗位工資人民幣19000元,及次月返還的人民幣300元生活補貼,實際需要支付人民幣50300元。



三星成員只有通過發(fā)展下線才能獲取提成并依次晉升為四星、五星成員,每人只能發(fā)展3名直接下線。三星成員通過發(fā)展2名下線即可晉升為四星;四星晉升五星要求其發(fā)展的3名直接下線都是四星,且總共發(fā)展的直接、間接下線達到28人。新進人員繳納的申購款人民幣50300元通過發(fā)放崗位工資的形式由上線全部分配,其中三星崗位2個,分別分配人民幣6612元、1520元;四星崗位3個,分別分配人民幣6384元、2394元、1596元;五星崗位3個,分別分配人民幣10794元、10500元、10500元。


上述傳銷組織為了加強管理,規(guī)定五星成員可將工作表現(xiàn)出色、能力較強的四星成員提名為大四星。大四星主要職責為紀律督導、開會交流、參與新進人員的申購儀式并將申購款上交給直接五星、按照直接五星的分配方案將崗位工資發(fā)放給三星、四星成員及聯(lián)系租賃房屋。


大四星成員幫普通四星聯(lián)系好租賃的房屋,房租由四星成員承擔,四星及線下的三星成員需居住在一起,四星負責對三星進行管理、開展學習以及紀律監(jiān)督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普通四星成員還會帶領欲加入人員至其他條線串門走訪。五星成員對申購款有保管、核算、分配權(quán),并對下線成員進行管理、交流心得。


五星之間也會相互走訪,并由被告人牟某某召集開會交流各自團隊的管理心得。該傳銷組織每月召開新晉級的四星包裝會、五星答謝會、五星包裝會等,以激勵成員積極發(fā)展下線。該傳銷組織形成五星管理四星、四星管理三星的管理模式,組織層級完善,管理架構(gòu)嚴密。


截至案發(fā)前,該傳銷組織在本市濱湖區(qū)已發(fā)展成以被告人牟某某為總負責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甲、黃某某(在逃)等人為五星,“俊某某”、“劉某某”(均在逃)等人為大四星,傳銷人員達30余人的傳銷組織,并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7年3月左右經(jīng)“全某某”(在逃)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2018年1月左右晉升為五星。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左右經(jīng)被告人牟某某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2018年3月左右晉升為五星。


被告人張某甲于2017年5月左右經(jīng)王某甲(另案處理)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2018年8月左右晉升為五星。


被告人張某甲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民間互助的小額理財項目”為名,在無錫濱湖區(qū)開展傳銷活動。三名“五星”頭目被公訴。認為,被告人牟某某、王某某、張某甲結(jié)伙組織、領導以推銷虛假份額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傳銷活動。


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quán)歸原作者,如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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