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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縣:逼人加入傳銷組織致人跳樓身亡 傳銷人員非法拘禁獲刑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0-10-12 21:45作者:中國法院網(wǎng)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以“介紹工作”為幌子,將他人騙入傳銷窩點,逼迫其交出身上財物,隨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天網(wǎng)恢恢,害人終害己,限制他人自由終將因為犯罪被法律限制自身自由。近日,福建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裕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査明,201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锿钅承?、王某柏、梁某松、黃某、楊某龍、徐某普、石某龍、裴某蓮(均另案處理)等人到沙縣城區(qū)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王某裕承租下沙縣三處房屋做為傳銷窩點,2010年5月16日,被害人蒲某被以做裝修工程為名騙至沙縣,在被告人王某裕等人安排下,被害人蒲某被安排到某處傳銷活動點看管,并限制被害人蒲某外出。次日早晨,被害人蒲某要求外出,被阻止并發(fā)生爭執(zhí)。當日10時許,被害人蒲某乘眾人不備,從傳銷活動點的窗戶跳樓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裕自動到派出所投案。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锿藶榘l(fā)展傳銷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結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裕辯解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非吸收傳銷人員的手段,其并未參與非法拘禁他人,該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裕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沙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yè)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nèi)〉寐?lián)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文章分類:
北派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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