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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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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2-04 22:32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6起正當防衛(wèi)不捕不訴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法律適用,統(tǒng)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促進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wèi),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fā)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據(jù)悉,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于多發(fā)狀態(tài),從2019年數(shù)據(jù)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于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shù)第30位,略低于故意殺人罪。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wèi)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衛(wèi)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于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wèi)。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wèi)不起訴案——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一)法律要旨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防衛(wèi)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霸斐芍卮髶p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對此不難判斷。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相關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少案件處理中存在認識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防衛(wèi)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wèi)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jié),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wèi)人防衛(wèi)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急迫危險性和現(xiàn)實可能性。

防衛(wèi)人被騙入傳銷組織,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傳銷人員不法侵害時,面對多人圍毆,盡管不法侵害人沒有持器械,防衛(wèi)人持刀反擊,造成傷亡結果的,應當從防衛(wèi)人的角度設身處地考慮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次日11時許被帶至傳銷窩點。根據(jù)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后,郭某某、繆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在房間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進入房間,幫助控制高某波。隨后,孟某某搶走高某波的手機,安某某用言語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錢包。見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間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進入該房間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安某某、張某某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伙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張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從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安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離現(xiàn)場。安某某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安某某符合銳器刺擊導致心臟破裂死亡;張某某枕部軟組織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某左手拇指軟組織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三)檢察履職情況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區(qū)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3月21日,經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執(zhí)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波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經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高某波主觀上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意圖,客觀上面對的是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雖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其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高某波不起訴。

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向袁州區(qū)公安分局闡明擬不起訴的理由,公安機關表示認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主辦檢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親屬開展釋法說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親屬表示接受處理結果。

(四)典型意義

在判斷防衛(wèi)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wèi)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shù)姆磽舴绞胶蛷姸取Mㄟ^綜合考量,對于防衛(wèi)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反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wèi),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后果,但從防衛(wèi)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依法規(guī)范辦案,注重釋法說理,提升辦案質效,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fā),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wèi),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于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wèi)權;有利于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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