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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連鎖經營業(yè)”為名在西安從事傳銷活動 七名傳銷頭目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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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12-31 20:11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12月3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連鎖經營為名,利用拉人頭的方式在西安開展傳銷活動。

經審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張某1、張某2、李某林、馬某、張某勤、張某、劉某娟等相繼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以“連鎖經營業(yè)”的名義,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從下線繳款申購份額中返利;晉升層級以申購份數為標準,申購第一份為3800元,其后每申購一份為3300元,每名傳銷人員可自己申購21份,主任級(申購21份,交納69800元)可發(fā)展下線,由直接下線發(fā)展間接下線。申購份額1-2份為業(yè)務員級別,申購3-9份為組長級別,申購10-64份為主任級別,申購65-499份為經理級別,申購600份以上為老總級別,形成五個層級30人以上的金字塔式傳銷網絡。

該傳銷組織中,張某1及其下線張某2為老總級別,負責其整個傳銷團隊管理;李某林為大總管,主要負責傳達老總對下級的指示及日常管理;馬某為申購總管,主要負責收取傳銷資金;張某勤為能力總管,主要負責協調管理;張某為自律總管,主要負責管理傳銷組織的紀律,劉某娟是能配總管,負責協助能力總管。

2019年2月24日22時許,公安機關出警在西安市未央區(qū)某室處理治安案件時,發(fā)現被告人李某林等人非法從事傳銷活動遂將其控制。2019年3月6日,公安機關又將共同參與傳銷的被告人張某1、張某2、馬某、張某勤、張某、劉某娟等人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林、張某1、張某2、馬某、張某勤、張某、劉某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要求對七名被告人依法判處。

法院審理后認為,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該七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成立。結合案件事實,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張某1等七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至一年又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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