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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額3819萬元 ?江西浮梁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集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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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08-07 16:22作者:張勇 周閩 龍浩然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近日,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集資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華、謝某翔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二年,并處罰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馨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楓、朱某宏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二年,并處罰金,并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謝某翔與被告人陳某楓合伙成立某公司,伙同被告人朱某華、張某馨、朱某宏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業(yè)務員上門推薦和發(fā)放宣傳單等方式,在社會上公開宣傳,以委托理財名義,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截至案發(fā),共向425人吸收資金2453萬余元,集資參與人凈損失1826萬元。此外,被告人朱某華個人還以借條、分紅投資、項目協(xié)議方式向138人吸收資金1366萬余元,集資參與人凈損失1257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華吸收資金對象中,有63人與某公司吸收資金的對象重疊。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翔、朱某華前期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2人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期在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吸儲“以新還舊”“以后還前”,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陳某楓、張某馨、朱某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人謝某翔、朱某華、張某馨還具有轉移違法所得資金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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