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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挖礦機可獲高額比特幣回報 網絡傳銷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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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7-12-15 10:05作者:黃澄獻來源:東莞時間網
導讀: 被告人吳青青加入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眾多下線會員,在網絡云端宣稱投資挖礦機可以獲得高額比特幣回報,最終神話破滅,眾多傳銷人員血本無歸,涉案金額達五千多萬元。 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青青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
被告人吳青青加入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眾多下線會員,在網絡云端宣稱投資挖礦機可以獲得高額比特幣回報,最終“神話”破滅,眾多傳銷人員血本無歸,涉案金額達五千多萬元。
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青青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下半年,才某(另案處理)以香港氪能集團(無工商登記)亞洲區(qū)市場總監(jiān)身份,宣傳投資氪能集團的挖礦機,可以獲得高額比特幣回報,該比特幣可以自由提現、自由交易。后才某積極拉攏許某(另案處理)成為氪能集團會員,許某隨即發(fā)展了被告人吳青青,吳青青發(fā)展了王某富和錢某,并將鏈接在許某挖礦機下面的自己的四臺挖礦機免費給王某富和錢某使用。
王某富和錢某以該四臺挖礦機為基礎繼續(xù)大量發(fā)展下線,吳青青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50054138.62元。
期間,吳青青以氪能集團的名義,多次組織、出席氪能集團市場推廣會、組織會員旅游。2014年底,氪能集團比特幣價格大幅度下跌,引發(fā)投資者恐慌。吳青青通過微信、小型會議等方式宣稱氪能集團網站調整,很快恢復,并鼓動投資者趁低買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團網站徹底關閉,才某、吳青青等人失聯。
/法官釋法/
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青青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吳青青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500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吳青青積極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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